国家明令禁止下,融资性贸易为何仍频发?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对融资性贸易的态度已十分明确,多次在相关文件、通知中明确表示“严禁融资性贸易”,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然而,即使在中央部门的三令五申之下,由融资性贸易所产生的暴雷事件却依然频发不止,如近期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遭遇合同诈骗,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数十亿元;包头钢贸市场暴雷,某钢铁贸易公司骗取预付款超一亿元。

这样屡禁不止的现象,就很值得深思了:监管部门禁止融资性贸易,表明这类业务不合理、不安全;但正是不合理的业务,却被各类主体持续进行,反映出它在某些特定环境下还是拥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具体来看,我们先从参与融资性贸易的三类主要主体来进行分析。

500  融资性贸易的“市场需求”从何而来?

                                                                                                   

1、首先是国企/上市公司

这类主体在融资性贸易中往往是资金提供方,承担着资金损失的风险。而它们冒着风险参与的目的,无非这几点:做大营收/完成指标、便于后续融资、巩固市场地位等。

做大营收/完成指标:国有企业通常由上级政府制定业绩营收指标,上市公司则面临着股东和市场驱动下的营业收入、利润等目标。而两者得益于企业规模大、拥有资金优势,在经营收入和利润增速放缓时,更易利用融资性贸易,在短期内通过做大交易规模迅速提升账面营收,完成业绩指标。

做大营收之后,也自然为后续的融资、及企业规模扩张铺平了道路,并帮助企业在其进行业务所处领域占据大量市场份额,提高行业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此外,在国企的业务构成模式下,其偏“垄断”的贸易业务虽稳定却难现增量;若从事自由市场化的业务,国企的体制又不占优势,也就只能依仗资金优势、去发展贸易业务的资金服务。

当然,以上几点是属于企业主动参与,实际中也存在着不少被动(即被诱骗/不知情)参与的情况,由于企业风险管理认知不足、内部制度不健全等,在利益诱导下,被拉进融资性贸易的骗局。

2、接下来是中小民营企业

该类企业由于缺乏银行认可的资信条件,难以直接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仿佛与生俱来。融资性贸易便成了缓解融资压力的一大捷径:

传统融资渠道受限:由于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要求提供足额抵押或担保,而中小民营企业往往规模较小、资产较少,信用评级相对较低,与大型企业相比,在直接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时面临更高的门槛。

经营资金需求旺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尤其在扩大生产、研发投入、市场开拓等方面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自身资本积累有限,必须寻求外部融资渠道。

融资性贸易的便捷性:融资性贸易结合了商品交易与金融工具的特点,可以通过货物买卖的形式实现资金流转,这种形式对于缺乏正规信贷渠道的中小企业来说较为灵活且相对容易操作。

此外,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性贸易,在某些特定时期和地区也有规避监管的意图,如政策法规对银行向某些领域中小企业贷款有限制,或者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本过高,融资性贸易成为一种变通的融资手段,尽管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但为了企业生存、发展,决策者也只能“知不可为而为之”。

3、最后是金融机构

其作为资金端,虽然资金成本最低,但对于多少贸易业务不够熟悉、且缺乏有效风控手段,所以更多的是以授信的方式围绕核心企业来开展业务。

而在业务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完成自己的各项指标,选择金额较大的贸易类业务明显更便捷,加之风险主要落于核心企业,只要收益能覆盖坏账损失,金融机构并不介意推波助澜。

除了以上三类主体的“市场需求”外,融资性贸易的隐蔽性也使得有些企业未能及时察觉,或是存侥幸心理而有意为之。

500  融资性贸易隐蔽性的表现:

1. 虚构交易背景。在融资性贸易中,部分企业为了达到融资目的,可能虚构或人为夸大交易背景,制造出看似正常的贸易行为来掩盖其实际的融资意图。这种操作往往使得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不易被外界直接识别。

2. 多层嵌套和复杂结构。融资性贸易通常会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安排,如多次转手、设立中间公司、利用离岸公司等手段进行资金运作。这些复杂的交易链条可以隐藏真实资金流向,增加了监管难度。

3. 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参与融资性贸易的企业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通过设计特殊的贸易合同和结算方式,将资金在关联方之间流转,以达到融资或者利润转移的目的。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不透明的交易结构容易成为隐匿风险和违规行为的温床。

4. 会计处理手法。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对融资性贸易的会计处理有时也会模糊交易的真实性质。例如,通过特定的账务处理方法,使原本的融资活动在账面上表现为贸易收入或成本,从而降低了其融资行为的可见度。

5. 逃避监管审查。一些融资性贸易行为可能会规避现行法规对信贷、金融产品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通过贸易形式包装成合规的商业行为,避免受到严格的贷款审批和资本流动管制。

诚然,融资性贸易的隐蔽性为企业参与其中提供了可乘之机,且该业务形式确在某些意义上为部分企业所需要,但这都不能成为企业主动组织/参与融资性贸易的理由。

对于企业而言,单纯为了追求扩大销售额而做的融资性贸易,本身业务风险极大,更是我国当前金融降杠杆、金融避虚入实的巨大阻碍。有资金优势的企业,更应积极发展基于真实供应链的金融业务。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识别并防范融资性贸易中的隐蔽性风险是确保金融市场秩序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护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这也是当前、及未来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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