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和“发展”分家?地方金融体制改革潮汹涌而来!

500  一、变革来袭。

在即将结束的2024年1月份里,各省份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悄然启动:除了略微高调的江苏和天津宣布当地地方金融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外;其他省份如上海、四川、福建、青海、内蒙古、天津、江苏等地则仅是轻描淡写,悄悄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更名为地方金融管理局,即删去了“监管”二字。

可不要小看了这两个字的变更,它意味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角色和定位发生了重大变化。

从此以后,地方金融管理局专注于“发展”,而“监管”则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地方派出机构协同负责,以往的“重发展轻监管”模式将不复存在!对于地方金融业来说,无疑是“要变天了”!

而此次地方金融体制的大变动,其实并不突然,在去年一系列国家高层会议中已有明确信号:从2023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地方层面的改革任务力争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到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国内金融领域的评价“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再到11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公布、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基本落定,接下来势必是进行地方层面的改革了。

500  二、监管方向。

综合相关文件及业内人士消息,未来地方层面的金融监管较可能按照省级、省级以下来划定:

省级,将在省委下设金融委和金融工委,对应中央层面的金融委员会、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与保留下来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负责地方“7+4”金融组织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处置工作。(“7+4”:7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指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省级以下,除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外,其他地级市以及下属的区县一级将不再保留地方金融监管局。涉及地方金融组织准入审批等关键职能,可能将收归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管理。以广东省为例,除省会广州和计划单列市深圳外,其余地级市现有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改革后将不再保留。

地方金融监管的改动,将使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在各层级政府的逐步落实。监管职能回到中央,发展和服务职能落在地方,打破原有的“运动员+裁判员”的身份冲突。地方金融局将专注推动地区金融发展、金融招商等职能。

当然,各省的改革方案细节可能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最终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三定”方案有望在2024年下半年之前出台。

500  三、原因探究。

“监管”和“发展”为什么要分家?

最主要的原因有三点: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重发展轻监管”,造成发展失衡。

监管与发展本就是存在一定对立关系的两个方向。长期以来,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同时肩负这两种责任,为了保持金融快速发展,大多数机构选择牺牲金融监管目标。据统计,截止2023年底,国内“7+4”类地方金融组织总量至少已超3万家,但大多数地方金融组织的规模小。

以河南省为例,2023年三季度末地方金融组织共730家,总资产为2619.39亿元,不及河南中原银行同期总资产(约1.36万亿元)的1/5。而规模小的金融组织往往会有专业性不足、业务不合规甚至违规发展等问题,对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小的隐患。

二是“自己监管自己”,成为金融贪腐行为频发的根源。

20年前,我国金融业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在此之下,还有各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7+4”类金融机构管理。各个机构间业务难免有交叉范畴,未界定清晰的情况下极容易产生监管漏洞。

加之地方金融体制的服务与监管一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自己监管自己的便利下,手握权力的人群有了大量贪腐牟利的空间。据《华夏时报》统计,2023年国内共有约90名金融系统的省管及以上干部被中纪委查处,约占披露总人数的13%,可以说是贪腐高发领域了。

三是该模式下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难以触及普惠性客群。

当前,在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占据金融市场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真正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往往难贷到款。

虽然这对于在意风险的金融机构来说是正常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下,银行类机构有自主选择业务合作对象的自主权,趋利避害没错。但不可忽略的是,国有资产在我国金融业占比7成以上,并不像某些金融霸权国家一样、基本完全依靠市场化运作,我们还是需要一点监管,来确保其发挥金融对各行各业的作用。以地产为例,过去行业扩张之时,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放贷收息,赚到起飞;而现在地产萎靡,银行却不断抽贷、断贷,更加剧了烂尾楼问题。这在小微、“三农”等普惠性客群中自然也是同理。

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层层筛选后剩下的次级客户(弱资质客户),只能寄希望于信用体系不健全的地方金融组织,但地方监管中的漏洞会让这类场所演变为违规融资通道。比如在不少爆雷案件中,私募公司、理财机构常把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作为虚假融资操作的工具;一些地方的小贷公司则涉及高利贷、暴力催收等问题。

除了上述三点主要原因之外,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不足、地方和中央金融权责分责不够清晰等问题也都长期存在,阻碍了我国金融行业、乃至实体经济的稳定发展。这些都促使着国家在2024年迈出那一步,推动地方“监管”和“发展”分家。

500  四、影响分析。

总体来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对金融行业整体是有利的,对持牌金融机构影响不大。但对于地方金融企业来说则是喜忧参半:监管力度的加大,对企业业务合规性要求会瞬间拔高,一部分依赖不合规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自然会被淘汰,但此后整体业务质量会得到提升,有利于整个金融行业的长期发展。

同时,可以预见的是,地方金融领域的格局将改变。在中央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后,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势必深度切割。过去,地方政府一旦缺钱,就找银行贷款,日积月累变成了不良贷款,成为泡沫经济如地方债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以后,在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在明面上对银行进行干预的行为大概率会碰触“高压线”。

此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也会对当地城投造成较大影响。在金融监管逐步向上集中统一的背景下,原来的地方金融机构如银保监、地方农商行等将接受中央垂直管理,不再具备直接支持地方城投企业融资的能力;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城投债券融资站台背书的情况也会逐步消失,使其融资难度提高,进而带动资金使用、项目开发行为变得更加谨慎。

总之,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地方层面的改革任务力争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的要求,本轮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在上半年或将呈加速之势进行。而可以肯定的是,其对我国金融行业适应新发展格局、及国民经济在新时代下行稳致远都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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