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首次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迎大改

500  一、前言。

2024年伊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即将到来的修订,恰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下文简称《办法》)发布的第十个年头。十年间,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原来施行的《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而《意见稿》的初衷,就是根据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来进行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这样描述的:“力求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其中关键点就是“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这句话一听就知道,和众多金融业务联系密切,一旦正式施行,一定会对行业运行带来重大影响!

虽然目前发布的还只是正式修订前的意见稿,但其实修订方向、具体内容已较为明确,可以说与正式版八九不离十了。

所以,先了解具体将如何改动,才能未雨绸缪,避免影响未来的业务进展。

《意见稿》提到的修订方向较多,我们重点来聊聊最为关键的三点:监管指标、业务规范、发起人制度。

500  二、监管指标修订。

金融行业,最“怕”的可能就是监管出现变动,而这次的监管指标变动可能还真不小!具体如下:

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其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有些金融租赁公司盲目扩张,比如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身份去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同时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目的也很直白,在保证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三是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这个具体指标还未透露,主要还是为了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只要业务正常,基本不会受太大影响。

500  三、业务规范修订。

《意见稿》将从四个方面来规范融资租赁业务:

一是优化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二是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且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乘用车(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意见稿》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具体的清单还在研究确定中。但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说,很明显是要把业务往鼓励清单上靠了,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从近年来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适当租赁物、准确估值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损失的概率较小。《意见稿》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

500  四、发起人制度修订。

对主要发起人制度的修订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什么人能够办金融租赁、什么条件能够办金融租赁”。

什么人能办?

--在原《办法》建立的三类((商业银行、境内大型制造企业以及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据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23年上半年,全国共有71家金租公司,其中主发起人为银行背景的占比60%以上,《意见稿》实施后,银行一家独大的局面或将逐渐改变。

什么条件能办?

--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从人民币1亿元修改为人民币10亿元。这两个条件对于有长期、正常运营的公司来说,并不算苛刻,其主要目的还是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正当行为。

除五大类主发起人的资质要求外,《意见稿》也对其他发起人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区分:

如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该等发起人还应满足除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8,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总资产外的、其他关于商业银行的资质要求。

对于非金融企业作为发起人,该等发起人还需满足(1)财务指标(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不超过净资产50%);(3)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新的发起人制度,主要是为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500  五、其他方面的修订。

除了以上主要介绍的监管指标、业务规范、发起人制度外,《意见稿》也提及了其他诸多方面,比如:

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落实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明确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监管要求。

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根据金融租赁行业业务发展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各项业务经营规则,重点是增加对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融资租赁咨询服务、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员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担保和保险合作、保证金业务等十个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结合近年来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经验,明确解散、吊销经营许可证、撤销、接管、破产清算等五种处置方式,做好清算工作安排。

……

500  六、修订过渡期。

可能会有业内人士担忧,这么多监管措施的优化/新增,势必会在整改过程中耗费一定时间,万一原有业务不符合新规定怎么办?

这点大可不必担心,据金融监管总局对行业进行的摸底测算结果,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指标方面达标压力不大,及时、积极配合新标准即可。

而对于达标压力大的公司,《意见稿》在正式实施后也会留有充足的过渡期安排。关于执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等新监管规定,不符合《意见稿》规定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在新办法施行后的1年内完成整改即可。

总的来说,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意见稿》的改动导向一是促进监管标准适应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二是推动相关主体回归租赁业务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相信在其正式实施后,将对新时代、新经济环境下国内金融的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部分内容摘录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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