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脑冷静,思路清晰,分析到位,比警方的处理有事实有依据,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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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遷客樵夫
  • 这个视频的案例和河北的案子有极大的相速度,然而处理结果却天差地别,河北警方把所有责任全部归咎于小车司机而采取刑事拘留明显的显示公平,完全颠覆了人们的普遍认知。

    河北儿童骑行被碾压致死的事故中我们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道路及道理的建设方和施工方

    二是小车和小车司机一方

    三是死亡儿童的父亲和骑行组织者

    首先,道路及道路的建设者和施工者。

    据现有信息来看,这条路两年左右时间前就已经修好了,标线和路标也有了,对普通人认知而言,路修好了就可以走了,除非所有路口全封闭无法进入。至于都两年了还没验收交付,对普通人而言不是要关心和注意的范畴,就算没交工验收,那也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事情,不应当以此理由来约束大多数人,包括小车司机及骑行车队,你硬要说这是个责任,那么小车司机和骑行人员都应当对等承担,而不应当把责任归咎于小车司机一方,而全体骑行人员免责,这是显示公平原则的处理方式,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

    其次,小车和司机方面。

    这是当下争议的焦点一方,根据河北警方发出的对小车司机采取刑事拘留来看,这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决定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这就引申出几个问题,小车司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呢?小车司机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呢?小车司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要件呢?

    刑事犯罪具有缺一不可的四大要件:1.客体方面;2.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主观方面。那么,小车司机的行为是否具备满足全部的四个要件呢?对突如其来飞到自己车前的孩子,仅凭人的行为和机械的反应能力已经无法紧急避开,这就不符合主观故意的要件。对小车司机而言,主观上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避免,行为上不能克服,这就是一种不可抗力的因素,要求小车司机超凡的行为来克服突发事件实属违背客观规律。

    再次,小孩的父亲和骑行组织者一方。

    一个未成年孩子被碾压致死非常令人痛心和惋惜,在痛心和惋惜之余我们要向这位父亲发出灵魂拷问,你对自己的孩子没有尽到保护的责任,自己的孩子不知道爱护吗?把一个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孩子拉进骑行车队你不知道危险吗?骑行时速达30多公里你就不怕孩子摔倒吗?悲剧发生了才知道痛惜了?那不晚了吗?!可能发生的危险就没有一点遇见吗?作为孩子的父亲是这个悲剧的最大责任者,当然骑行组织者也是不能推卸责任的。

    几点看法寥寥草草,希望这个事情回到正确的轨道,也祝愿可怜的孩子在天堂能得到保护

赞同你的意见,个人认为,警方检方的处理严重欠妥,责任划分非常随意,将全部责任归于司机是严重错判。

应该按事故的发展逻辑来区分责任:

1. 家长带未成年人,参与法律已明确禁止的活动(这是整个事件最起始的原因);

2. 高速骑行中发生碰撞,导致未成年人摔到对行车道(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 未成年人被正常行驶的汽车碾压致死(事故产生的结果)。

所谓“未开通道路”,如果要成为证据,双方都进入行驶,即都有违规行为,责任对等。

没有1和2,3就不会发生,而且在3里,司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任何犯罪动机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是完全被动的,在操作上也没有任何失误失当,对此无能为力、无可避免的。

不能因为结果,而故意忽略了事故的真正起因,起因1和2才是最主要的责任方司机才是被动卷入的一方。

所以,这个案件里,家长、骑行组织者、碰撞者应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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