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同强奸案的几个疑问
1.什么时候婚前性行为成为了正当的事儿?尽管我知道这件事的普遍程度很高,但是仍然要问一下。
2.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既然女方明确表明不想发生婚前性行为,都是正当的。因为没有理由时也可以甚至说应当不同意。
3.女方明确表示不可以以后,男方仍然坚持去实施性行为,至少对女性的尊重是不够的。我想就算婚內,如果妻子因为身体,情绪等因素不愿意过性生活,也没有哪个丈夫会动强吧?当然我知道有女性以过性生活为把柄,“要胁”丈夫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过分,可以离婚呀。
4.所有男性请代入角色。如果这个女方是你们的姐妹,女儿,亲友,你们又是什么态度?
5.有人以婚俗(已订婚),人情为借口,讨伐女方的诉讼行为。那么是不是有人还记得订婚仪式在过去也不是可以过夫妻生活的标志。要正式举办结婚议式,被证婚后才送入洞房。怎么有个订婚仪式,强迫女子性交就成了合理的呢?按传统文化,这也是不合理,不合规矩,过去也会被人诟骂,至少被讥讽为猴急。订婚也是可以退婚的,只是发起退婚方会有金钱损失,女子名声会受影响。
6.“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身为男人,先做君子。发乎情,止乎礼。不讲礼,与动物何异?我看寻常宠物狗也不是哪一个都用强的。人类文明还是向前走,而不是向后退的好。真退回到原始状态,雄性把雌性打晕抢回洞穴,行吗?美好吗?我们总笑话西方人未开化,少文明,怎么在这个问题上会突然西化而不自省了呢?
7.如果社会舆论认可男人可以强迫女人进入性行为过程,那男人强迫男人呢?上位者强迫下位者呢?是什么让这么多质疑判决的人忘了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