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下体制内和体制外的退休工资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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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下目前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工资和退休收入怎么来的。改革开放前,按工资情况分类,人们分别属于国家干部、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普通集体企业(包括城市中的小集体企业和所有的农村的生产大队、生产队)、私人作坊。国家干部分24级,每
级对着相应的工资;他们的工资还有地区差别,新疆的干部工资要比江苏同一级干部的工资高出不少;警察、法官等都属于国家干部;军队干部也属于国家干部,他们的工资要比同级的地方干部高;教师、医生和其他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员的收入,根据本行业的情况,参照国家干部的级别而定。以上人员的工资,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地方上属于人事局管。国有企业中人员的工资,与其职称相联系,工人大致是8级工资制,管理人员根据其职称参照国家干部的级别;他们也都有地区差别。城镇大集体企业参照当地国有企业,同样级别的工资要低一点。这两种企业的人员工资,属于劳动局管。普通集体企业中,人员工资没有国家规定,完全看该企业自己的收入能力来定;有比较高的,如改革开放初期就宣传的一些生产大队,江苏有江阴华西大队;绝大部分都比较低,这是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的基本情况。私人作坊,人数很少,以小手工业为代表,其工资完全由其总收入减去被征收的税和费而定。以上人群中,凡是属于人事局和劳动局管的,年老后有退休制度,有退休工资。这是因为,属于人事局管的,实际上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而建立的;这些人的退休工资,也是由财政拨款承担的。属于劳动局管的人群,他们所在的企业,除了要交税收外,利润也要上交;税收直接进入国家财政部,而利润在上交财政部前,要从总额中拨出一部分(以各级劳动局管的人员当年工资总额为参考依据),进入由国家经委或计委管的劳动保障金库,这部分人群的退休工资,则从劳动保障金库中拨出。国家对普通集体企业和私人作坊,只收税,不收利润,因此这部分人就没有相应的与劳动保障金库类似的资金保存于国家相关部门,他们也就没有退休工资。
以上是改革开放前中国大陆上各种就业人群的工资和退休工资的基本状况。这种状况是与改革开放前实行的几乎是纯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这种体制,对新中国的建立和逐步稳定,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这种体制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效率比较低,难以调动各个与经济发展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后,经过上世纪90年代前的艰难的摸索,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实施了一条重要政策:地方财政上交中央财政的金额,不再是收多少交多少就完了,而是根据以前该地方财政上交中央财政的情况,在应交金额上定个预算数据;凡是地方财政上交超过这个预算数据的,中央财政则给地方财政一定的奖励,由地方财政把这个奖励在地方财政管理的人员中分配。这政策调动了各地方的积极性,想方设法发展地方经济,争取中央财政的奖励;这个政策确有成效,因此一直实施到现在。现在经济发展得比较好的省份,其公务员、教师、医生(即所谓体制内人员)的工资中,就有一部分来自这种奖励;他们的退休收入高,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而经济发展相对差一点的地方的公务员等人,就有意见,国家就用转移支付的办法从财政部的收入中调拨一定的款项给这些地方,这些地方的公务员等人的收入也就有了提高,但是,肯定不如经济发展得好的地方。这里说到的财政奖励,只在体制内人员中实施。体制外人员的收入,则完全由其所就业的企业决定;目前体制外企业的平均收入有超过体制内人员的,但是大部分体制外人员的平均收入,是低于体制内人员的。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国家还实施了另一条重要政策:取消由国家经委或计委管的劳动保障金库,由劳动局管的企业人员强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这些企业上交的利润中不再含有劳动保障金的部分,这些企业的人员按其收入情况每月上交一定比例的金额到社会保障机构,同时企业也要将原来利润中包含的劳动保障金变成企业为其员工支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费用。这条政策,后来推广到全社会所有的就业人员身上。这就是现在凡是参加国家管的养老保险体制的人,到退休年龄后都能拿到养老金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