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西赣州法院因被告“同名同姓”,出现重大错误判决?
据封面新闻相关消息,5月23日晚,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下级法院出现重大错误判决的情况通报。
据介绍,2025年4月,赣州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市上犹县东山镇南河村村民胡某青偿还朱才明两万六千元及利息。法院判案的主要证据是当事人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胡某青所写、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8日的借条。
然而,2010年1月8日,东山镇村民胡某青躺在ICU病房内处于昏迷状态;出借人朱某明和介绍人刘某文查看胡某青照片后明确表示,他们不认识东山镇村民胡某青,东山镇村民胡某青不是借钱的胡某青。
该案一审宣判后,胡某青的妻子黄女士向赣州中院提出上诉。
据黄女士介绍,2004年前后,胡某青在县城当锅炉工,2010年1月突然中风,抢救20多天后成为偏瘫,被定为二级残疾,十几年无法出远门。这期间,妻子黄女士一边照顾丈夫,一边务农,还要在周边打工补贴家用,生活过得比较清苦。
2025年年初,黄女士收到法院传票,称胡某青15年前向朱某借款26000元,因长期不还,朱某对胡某青起诉追债。
2025年4月,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判决书显示,朱某代理律师向法庭出具了借条,以及律师对案外人刘源文的调查笔录。在笔录中,刘源文称与朱某是朋友,办业务时认识了公职人员胡某青,后介绍朱、胡两人认识。胡某青曾向朱某借过钱,朱某事后都告诉了刘源文。
借条
法院审理查明,朱某与胡某青通过案外人刘源文相识,2010 年 1 月 8 日,胡某青向朱某借款 26000 元现金,并出具一张 26000 元的借条。胡某青后来分文未还,朱某多次催告无果,故诉至该院。
上述事实由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材料证明。法院认定朱某所诉债务存在,判定胡某青判决生效15日内向朱某偿还26000元,并支付2024年12月1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
胡某青因身体不便未出庭,妻子黄女士作为代理人辩称:胡某青中风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借条内容不是其所写;胡家人一直住在户籍所在的村里,不认识刘源文和朱某,也从未被朱某催过债。
黄女士称,丈夫瘫痪不能出门,未能当庭对质。法院曾经通知她可以申请签名鉴定,但胡某青文化低,以前没写过啥字,没留下旧字迹,瘫痪后写不了字,做不了笔迹鉴定。
“家里困难,我没请律师,怪我没足够重视鉴定这件事。”黄女士说,但她提供了住院资料,胡某青2010年1月4日因为中风住进医院,借条落款的1月8日,他在ICU抢救,之后就偏瘫到现在,不可能跑出去借钱。
记者也找到了借款人朱某,对方表示该案件是一起误会,是律师找错了人、告错了人。
朱某称,向他借钱的胡某青是一名公职人员,后来多年未联系。他只知道对方的姓名、大概年龄及大概户籍信息。“将起诉事宜委托给律师后,是律师通过他的方式找到的胡某青具体信息。开庭的时候胡某青没出庭,我也始终没见过黄女士的爱人,没能进行辨认。”
朱某称,23日下午已经前往法院对案件提出撤诉,并向黄女士赔礼道歉。“我们到派出所调取资料,民警找到上犹县有两位胡某青,同名同姓,相互只差两岁。民警将两人的照片给我看,借我钱的人确实不是黄女士的爱人。”
但对于朱某的说法,黄女士并不认可。
记者联系黄女士核实上诉信息,黄女士表示:“一审判决都生效了,我已经上诉了,他们怎么可能撤诉?没有人找我赔礼道歉。”
黄女士称,对朱某的说法不认可。她说,案外人刘源文的证词中,说明了借钱的人是当地公职人员“胡某青”,朱某对此清楚,这与一个瘫痪15年的农民身份反差太大,朱某也应该清楚。“我要坚持上诉追一个清白结论。不然过一段时间又起诉了,我们怎么办?”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