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公积金新政 贷款限额叠加上浮最高150万元

信网5月7日讯 6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信网记者)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根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所购住房区(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同一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区(市)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执行首套房政策。

(三)缴存人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即满183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6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6个月(含)以上,且要满183天。

(二)在申贷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6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5.存在非现缴存地缴存记录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现缴存地后,或非个人原因导致原缴存地缴存部分无法转入现缴存地的,原缴存地与现缴存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能提供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6.军队转业干部从部队转业至地方单位工作满6个月,按规定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贷时不欠缴(自转业至地方工作当月起至申贷当月不欠缴),且安置单位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一致的,可予受理。

军队转业干部申贷时,除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业安置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

7.退役军人在我市就业安置并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将退役时部队住房公积金余额全部存入我市缴存账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根据部队出具相关的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申贷情形办理。

8.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存近3个月(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正常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存超过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视为非正常缴存。

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缴存人追加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的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一)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二)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应提供与缴存关系一致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

四、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

以缴存人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正常缴存标准参照本通知“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标准”执行。非正常缴存的,缴存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符合本通知“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出现按原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情形的,因调高缴存基数增加的缴存额差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三)缴存人存在少缴补缴情形的,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缴存情况相符的,少缴补缴金额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五)存在非现缴存地缴存记录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现缴存地后,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如非个人原因导致原缴存地缴存部分无法转入现缴存地的,原缴存地与现缴存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六)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地方工作之日起至申贷时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8岁,女63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须符合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按上述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一定比例上浮,符合多项情形的可叠加上浮,叠加后最高贷款限额150万元: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同一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

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对居民购买我市新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

购买我市商品房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10%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10%确定,但不得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8岁,女63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5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有关规定调整。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缴存人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以下情形不认定贷款次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

(二)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或调解退房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三)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

九、再交易住房房屋价格的认定标准

(一)办理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签署书面承诺。

(二)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单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和房屋当前评估价值就低确定。

(三)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和组合贷款银行提供的住房评估价格就低确定。

(四)对上述二、三项房屋总价款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计价。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贷能力核定标准

(一)核定对象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

(二)核定范围

对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进行核定。

(三)核定标准

核定的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合计月收入的60%。

(四)对个人征信报告中的贷款(住房贷款、车贷、消费贷等)和担保贷款涉及的还贷能力核定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自有资产证明(房产、存单、理财等),且提供资产价值为其贷款余额和担保贷款金额的两倍及以上的,可予认定。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根据实际金额认定。

十一、还款方式变更

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申请变更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应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当前无逾期,具备变更后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存续期间,还款方式可以变更两次。贷款所购住房存在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需同意并配合办理还款方式变更手续。

十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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