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杨幂查重0.9%背后的“学术奇观”|文化纵横

张惠彬 仲思睿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导读】近日,知名影视演员杨幂在C刊扩展版发表文章,得到广泛关注,其中“查重率0.9%”的结果引发网友对论文质量的讨论与质疑。有学界人士指出,过高的查重率可能意味着相似观点的论文引用过多,缺乏原创性;而查重率过低也伴随着风险,可能意味着作者忽略了回顾既有研究成果,文章学术性不足。纷纷扰扰的舆论又将“查重迷信”推至风口浪尖,乃至有学生感叹,“现在写论文几乎成了一种‘技术活’,学术味道越来越淡了”。

本文深入分析了高校普遍存在的查重依赖现象。在文献检测系统过于机械、过于依赖数据库文献量等情况下,高校基于对文献检测报告单的信任,片面将其作为唯一的抄袭判断标准。过度的查重依赖又催生出一种“学术怪象”:有了查重系统,大量“避重神器”也应运而生。例如,AI降重软件可以将论文中重复的语句替换,上传后数分钟内即可获得降重后的论文。而“高金”的人工降重论文流畅度更高,更难以被察觉与其他论文的相似之处。

作者认为,“降重”与查重服务通常会被同时提供,学生与科研人员会误认这些都是论文写作的必经环节。然而“降重”服务本质上属于“洗稿”行为,其法律性质为著作权侵权与无效合同行为,不应被简单地看作是与查重相伴而生的商业模式。在“查重迷信”愈演愈烈的现实之下,高校和被检测者都困于僵化的审核流程中。然而,“降重服务”的市场越做越大,这何尝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学术不端”呢?

本文原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原题为《破除“查重迷信”:知网时代学位论文抄袭判断标准的匡正》,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辨析。

破除“查重迷信”:

知网时代学位论文抄袭判断标准的匡正

引言

2022年6月12日,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中国知网向个人提供查重服务的公告》称,中国知网向个人用户直接提供查重服务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报告单。该公告一经发出,即引起学界热议。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报告单具有客观明确、易于获取等优点,对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存在过于机械化、过于依赖数据库文献量等显见缺陷。

回顾历史,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报告单在实践中的应用范围,伴随着国家对学术不端行为规制力度的加强而扩大。自2007年起众多高校对硕博论文的重复率加以要求,促使中国知网发布了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2010年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在《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倡议书》中提出,各期刊社、编辑部“应使用有关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来稿进行检测”。201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指出,“高校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防范学术不端行为”。这两份文件为分别为期刊和高校使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提供了依据。目前学界对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应用的研究集中于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运行机制与检测标准,该系统在不同学科——如医学、法学、数学、生物学等论文检测中的缺陷之处,以及学术共同体视角下学术不端防范体系的构建。

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探讨了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产生、运行机制与先天缺陷,通过对查重制度在学位论文管理中的异化,分析“以检测报告作为抄袭判断标准”这一“查重迷信”的成因。同时,结合本文对著作权立法和司法中抄袭判断标准的梳理,对“以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报告单作为抄袭判断标准”这一做法提出质疑与匡正,并探讨数字时代背景下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之道与纾解之法。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查询工具

(一)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产生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将待检论文与数据库内文献进行对比,得出文字复制比、他引率、自引率等各项数据。独创性作为文字作品的基本特征,通常而言,重复率高低与论文的独创性高低具有一定的相关度,重复率愈低愈会被视为独创性高的佐证。

为了发展和繁荣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部早在2004年便制定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此后,又依次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文件,对学术不端的内涵与防治手段加以细化。2016年《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8条,为高校或期刊采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屡禁不止有违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定位与建设,而单单依靠学术自律已不足以应对,因此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这一科技手段作为保证科研创新的他律性工具应运而生。

无知网,不论文。提到学术不端文献检测便不得不谈及中国知网。中国知网成立于1995年,由于起点较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更早,与众多期刊均存在合作协议,因此在数据库资源的广度上具有显著优势。在2011年之前,知网作为基础数据工程仅仅被看作是图书馆的数字化拓展。而自2007年起,许多高校要求硕士生论文和博士生论文经检测合格后才可以答辩,知网便随之上线了论文检测系统。随着教育部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相继颁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拥有着全国最大规模的学位论文数据的知网显然占据了天时地利人和,进而其出具的检测报告颇具权威性。

(二)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运行机理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主要是对文本内容进行检测,所得出的检测报告将数据可视化,包括总文字复制比、自引率、他引率、单篇文字最大复制比等项,因此使用了谁的观点、参考了多少文献,以及原创文字的比例一览无余。检测系统将待检论文与数据库内文献进行文字比对,不同数据库中资源总量、类别的不同也会影响到重复率的高低。用户在使用经营者提供的查重服务时可以自建对比库,而其他用户无权使用该自建库。在实践中许多高校都自建了对比库,其库内的资源不为校外数据库所收录。市面上部分检测软件在运行时会对比大量网络文献与网络数据,却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这种商业化使用行为显然无法从《著作权法》第24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中获得法律支撑,通过侵权使用获得的报告这一“毒树之果”反而作为判断侵权的标准,同样欠缺合理性。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会将待检论文初步切分为若干个片段进行分析,若连续多个字符相同,或规定字数内文字重复超过一定百分比,则会被“标红”,即疑似剽窃。即使单个文字片段相似度不高,但片段间行文方式、结构逻辑有相似之处,也可能被识别为抄袭。由此可见,不仅对文字顺序进行简单调整或者使用标点符号分割长句的方法已不再奏效,而且糅合他人行文逻辑的“高级抄袭”也难逃过查重软件的检测。然而技术虽然客观简洁,却并非无懈可击,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存在的不足之处也实难忽视。

(三)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单的先天缺陷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存在两类先天缺陷,以至于无法有效规制隐性学术不端行为:一是检测系统本身过于机械所致,无法识别出隐性剽窃与数据造假;二是由于赖以检测的数据库资源存在缺漏所致,无法检测出非数据库内容剽窃行为。

1. 隐性剽窃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既可以有效识别以复制粘贴为主要手段的简单学术不端行为,又可以一定程度上规制论文主体过度或大量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整体剽窃行为,但却难以有效规制隐性抄袭与剽窃行为。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但在学术不端行为判定中却不能仅限于此。学术不端行为意义上的“剽窃”,是指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对学术观点的剽窃行为包括,不加引注的直接使用、不改变原意的转述,或是删减、拆分、重组、增加后的使用学术观点的行为。学术观点通常短小精悍,篇幅和文字占比都较少,因此观点剽窃相较于一般的剽窃行为更加难以被查重系统所识别。然而学术观点是学术论文的精华部分,观点剽窃行为带来的危害丝毫不亚于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同时,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不能识别图片与公式等非文本内容,若将文字改为图片形式、将公式转化为程序包导入,即“图片和音视频剽窃”此种行为类型难以被发觉,理工科论文中学术不端行为通常利用了这一缺陷。例如,在数学论文中,数学公式——作为论文的核心内容若采取变量字母替换、等量关系替换等方式,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

2. 数据造假

数据造假主要有伪造、篡改数据和事实两种类型。伪造是编造或虚构数据、事实的行为,篡改是故意修改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的行为。作者基于其科研水平与专业技能而存在合理范围内的研究数据误用与缺漏,诚然论文学术性与科学性不足,但并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然而,为证明研究结果而对原始数据选择性的保留与抛弃的行为,以及为使其研究结论更具有学术价值而更改统计结果的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统计数据收集与结果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很难被编辑与审稿专家识别出来,更难以通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得到有效规制。

3. 非数据库内容剽窃

依托于数据库支持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未纳入数据库的内容,如未收录文献、著作中的内容不做比对。倘若作者无标注引用未收录文献与学术著作或翻译国外论文,即使构成剽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重复率识别机制。如2014年于艳茹事件中,其几乎全文翻译国外论文甚至一字未改,并直接采用原文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另有作者有意避开数据库,选择剽窃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外国作者原创并被译为中文的论文,顺利通过查重系统检测,经由审稿专家审稿时才偶然发现其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与此同时,对数据库的选择不同也将导致查重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万方独家收录了中华医学会下属的“中华系列”“中国系列”“国际系列”高质量期刊,使得万方数据库更适合医学论文重复率检测。在多个数据库检测后综合分析,显然更胜于让单一数据库服务提供商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这不仅需要有关部门与协会的积极应对,也需要查重服务提供者不断分析、改进算法。囿于这些固有缺陷的存在,实践中查重软件在提高效率、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发生了诸多异化,有悖于研发该系统的初衷。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单的性质:并非法律抄袭判断标准

“查重迷信”的形成难以从法律上获取依据。在著作权立法领域与司法领域,均难以认为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单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抄袭判断标准,因此高校对检测报告的“迷信”行为,有碍著作权益的合理保障与正当知识产权理念的社会传播。

(一) 著作权立法中的“抄袭”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作品应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法律保护的是作者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要考虑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和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若要认定抄袭,应当先判断疑似被侵权作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但是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表现形式时,则作为公有领域元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公有领域元素的重复并不能确切的反映论文的创作情况,因此在认定被检论文是否抄袭了他人论文中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时,应当首先排除公有领域元素。“公有领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对公有领域元素进行重新编排所得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查重软件机械的运行逻辑中,很容易被误判为抄袭行为。

作品系属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而不同领域对独创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中,实验方案的设计,实验数据的记录、统计与方案可行性分析是研究的主体部分,而由于相同类型实验的基本流程、分析方法大同小异,查重报告得到重复率过于片面,无法反映论文的真实情况。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史料文献属于公有领域元素,对这些资料的使用不应被视为抄袭行为。

在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的基础上,对相似文字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需要顾及合理使用制度。如《著作权法》第24条所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经作者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据此,若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文字、数据等材料,即使导致文字复制比的升高,也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二) 著作权司法中的“抄袭”判断

司法实践中,认定著作权侵权与否需要考量“接触”与“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接触”这一要件用来认定争议双方的作品是由于巧合还是剽窃。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对于学术论文而言,发表时间先后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接触”的参考依据。此外,被诉侵权作品列明原告作品为参考文献,可证明具有实际接触。

“实质性相似”这一要件首先需要考虑疑似被侵权的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在某起案件中,原告声称被告使用其著作中“技术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文字并没有注明来源,侵犯其复制发行权和改编权,而法院认定“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系对马克思思想的表达,且这一表达方式已进入公有领域。原告称在此基础上赋予了新的含义的理由,但是“含义”应属思想的范畴,在此不应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在同一原告的另一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法院也以“法律只保护学术观点的表达而不保护学术观点本身,即使学术观点由作者首次提出亦不例外”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诉金某著作权侵权一案中,虽然对学术观点本身的使用不作侵权认定,但作者提出的论点、论据和结论,以及对文章整体框架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论述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被告以论文通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作为抗辩理由,而法院认为该检测结果由于检测规则的限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论文不存在实质性相似。这也表明了司法实践对查重报告的态度:不能作为判断抄袭与否的标准。

(三) 司法实践中查重报告的法律属性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单的效力仅仅类似于鉴定报告,其能否证明抄袭行为的存在还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尤为鲜见。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件的爬疏可知,司法实践中查重报告并未足以作为实质性证据,证明作品存在抄袭、剽窃与否。司法实践中对查重报告的性质认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查重报告仅被用以判断期刊、高校或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在罗某诉某学会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被告期刊编辑部在刊发被诉侵权文章之时进行了学术不端检测,因此法院判决该期刊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高校与学生的诉讼中,某大学在通过其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时按通常做法对答辩论文进行了审核,履行了学术不端系统测试程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对该学生论文抄袭行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另一起案件中,被控侵权图书与原作有64%的部分完全一致,法院判决被告出版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法院认可查重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认为与待证事实并无关联性。在谢某诉北京电影学院的两起行政诉讼中,法院均作此认定,采用了高校出具的更为详尽的证据,否定了其出具的查重报告与抄袭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三是查重报告与被诉行为具有关联性,但作为证据所意图证明的目的不受法院采信。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告以论文通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作为抗辩理由,而法院认为该检测结果由于检测规则的限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论文不存在实质性相似。

综上所述,目前司法实践对查重报告的态度为,可用来判断高校、期刊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通常认可查重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不认为与抄袭与否具有关联性。“查重迷信”的滋生有碍于正常的科研创作,片面加重了作者的创作负担,与《著作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立法目的相悖。

“查重迷信”及其衍生的“降重”服务

“查重迷信”指的是高校基于对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单的信任,片面地将其作为抄袭判断标准,进而据此决定学位论文通过与否。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查询工具,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诞生与应用有其必要性,但在实践中其检测结果受到了高校的滥用,乃至于形成“为查重而查重”的风气,损害公民科研自由,滋生了更多的学术不端行为。许多高校简单地将检测报告与学生毕业论文要求挂钩,过分依赖其在学术不端判断中的作用。部分高校更是以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报告单为绝对依据,一旦超过一定比例则有直接延毕的风险。从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报告单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只是一种知识产权查询工具而非明确的法律标准。2020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第14条明确指出:“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得以重复率检测结果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

“查重”的要求催生了“降重”的怪相。降重,指的是根据查重报告的检测结果进行修改,以降低复制比的行为。“查重”的需求导致了各类降重软件与人工降重服务的层出不穷。降重软件和人工降重服务,究其本质,属于一种洗稿行为。“降重”服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且因违反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而当属无效合同行为。

(一)“降重”服务类型

1. 软件自动降重服务

“查重”的需求导致了各类降重软件与人工降重服务的层出不穷。查重软件运算规律上的缺陷为软件自动降重服务创造了应用空间。“查重迷信”的存在使得查重变成生意、降重变成商机,因此大多数平台既是查重者又是降重者。例如,大型办公软件平台WPS在其特色功能中同时提供了论文查重与论文降重服务,此外还有paperpass、paperyy等数十种相似论文查重与降重平台。市面上的降重软件以文字处理的科技化与智能化为卖点,基于数据库资源与深度语义分析技术,将重复的语句进行替换,上传后数分钟内即可获得降重后的论文。这些降重软件仅仅对词语和句子语序进行简单替换,在未实质性改变文章内容的前提下,却已然达到让查重软件难以识别的目的,降重方法卓见成效的同时,恰恰反映了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应用中的痛处。

2. 人工降重服务

软件自动降重服务具有速度快、收费低、操作简单等优势,但囿于系统缺陷,通常只能进行简单的同义词替换与结构调整;经其降重后的论文往往存在严重的语法错误和学术用语不规范等谬误,严重影响学术论文可读性。由于学生对论文的高质量降重需求,软件自动降重服务提供者通常一并提供人工降重服务。相对于降重软件,人工降重服务耗时长、收费高,但降重后的论文流畅度更高。在同等程度降低重复率的基础上,人工降重的论文更难以被察觉与其他论文的相似之处,因此更接近于“降重”的本质:“洗稿”行为。

(二)“降重”的本质:“洗稿”行为

无论是软件自动降重服务或是人工降重服务,均是通过主语替换、删减、扩写等方式调整文字表述,降低表面上的文字重复比例,从而使查重软件难以识别,远远脱离了“减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误判”这一本意。“洗稿”并非法律术语,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剽窃行为的生活化表达,其目的在于在不改变文章内容与整体感觉的情况下修改文字表达。而“降重”的目的与行为特征与其极为相似,同样是在不改变学术语言本意的情况下,掩盖文字来源,使修改后的文字无法被查重系统所识别,从而规避学术审查。论文独创性的取得,需要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其创造性。司法实践中“洗稿”形成的文章因缺乏独创性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对既存知识的复制,其本质还是对他人原创作品的一种非正当性使用。“降重”后的论文虽改变了文字表述,却仍是对他人学术观点的不正当使用行为。“降重”服务的不当扩张,不仅使学术不端文献检测体系形同虚设,并且严重破坏了学术成果传播秩序,有违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和健康网络文化市场环境的建立。

(三)“降重”服务法律性质

1. 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10条赋予作品以复制权,同时,《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据此可认定,未合理引用而使用论文观点与文字表达属于侵害他人论文复制权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降重”服务提供者根据查重报告与软件运行规律,可明确知晓待降重论文与他人论文相似程度。“降重”服务虽未主动剽窃他人学术论文,但以软件或人工服务的方式掩盖相似文字表达来源,规避查重系统,属于《民法典》第1169条所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经“降重”后的学术论文可以顺利通过检测系统,其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被有效察觉与规制,对此,“降重”服务提供者应为其帮助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 无效合同

依《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针对降重服务提供者与降重服务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等同视之为普通的合同关系。“降重”服务其本质为“洗稿”行为,严重违反学术诚信,其学术不端性质与论文代写行为类似。司法实践中,学术论文代写合同违反学术诚信、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进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降重”服务通常与查重服务同时提供,更为学生与科研人员所熟知并被误认是论文写作的必经环节。且“降重”后的学术论文经由网络传播而易扩大著作权侵权后果,因此“降重”服务产生的不良影响有甚于论文代写服务,更应受到法律严格、有效的规制。

知网视域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之道

学术不端检测制度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应用到实践的过程中遭到逐步异化。既要承认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应用所具备的现有优势,也要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缺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这样才能在达到抑制学术不端的目的的同时,避免“查重迷信”的滋生。针对学术不端行为亟须建立一种预防体系,无论是针对高校,还是针对被检测者个人。

第一,建议高校建立相应的审查机构,加强论文写作指导工作,并给予学生申辩途径。对于高校而言,由专门审查机构对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更为适宜,避免片面地依据查重报告来决断能否按期毕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指出应当以预防为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并设立相应的具体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也规定了高校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以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同时,高校可以通过开设学术研究或论文写作相关课程,完善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等诸多环节,教授论文写作规范与技巧,强化导师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与把关,细分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使科研伦理教育贯穿论文撰写始终,避免毕业论文修习流于形式。此外,高校更需要对学术不端检测结果持正确态度,给予学生申辩机会、引入专门机构审查,使处理结果得以客观公正。

第二,协同治理隐性学术不端行为。隐性学术不端行为频发的动因包括作者科研诚信的缺失、对该行为认定困难、法律监管不到位,以及对该行为的监管不到位与惩治宽松。对内部科研诚信的缺失,科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为被检测者树立科研伦理意识和对待重复率的正确观念,化简单的他律工具为被检测者内在的科研自律。对外部因素,需要高校改进论文评审制度、优化科研环境;同时也需要知网等学术不端检测服务提供者针对检测难点改进技术、优化软件运行机制;还需要国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惩戒措施,需要社会公众对学术不端行为抱有零容忍态度,向有关部门积极反馈。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即使不被当作判断抄袭与否的工具,也可以作为一个便于群众监督的平台发挥抑制学术不端行为的作用。

第三,严格规范“降重”服务,提倡合理引用以规避查重缺陷。针对“查重迷信”而兴起的“降重”服务,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难以据法律法规获得合法性依据。提倡合理引用行为,回归“防止学术不端系统误判”,才能实现“降重”的本意,而非以“降重”之名行侵权之实。破除查重迷信的同时为避免合理引用行为被误判为抄袭,可以分别从引用形式与引用的实质内容着手加以规范。学术论文的引文及参考文献编写需要符合相应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对引文及参考文献的编写格式做出了具体规定,正式、规范的引用不仅尊重了前人的知识产权,一定程度上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也便于读者检索获取原始资源、实现进一步的学术创新。学术论文的合理引用需要同时符合质与量的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他人作品,并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引文的目的旨在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因此对他人论文的引用应当合乎行文逻辑,避免断章取义、构成错误引用。引注与参考文献应当真实准确,故意错误引注无关文献或故意编造不存在的文献,都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且转引第三人研究成果时,应查证所引用的内容,如实注明转引用。从引文的量角度看,过宽引用、过窄引用和过度引用均不可取。引文应当与学术论文内容相契合,起到相应的引证效果。合理引用与抄袭行为之间并不存在“过度引用”这一中间形态,倘若引用量超过合理范围,自然构成抄袭范围。

结语

抄袭不仅对他人学术成果造成损害,也是作者个人声音建构的失败,影响成果的学术性和可靠性。相应地,“查重迷信”的盛行,片面地以检测报告作为抄袭判断标准,是学术机构审查职能的僵化,何尝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学术不端”呢?学术不端行为的层出不穷有违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定位与建设,而单单依靠学术自律已不足以应对,因此促使了查重报告的应运而生。恪守学术伦理、尊重他人著作权,正确合理地引用、自觉避免抄袭,才能矫正“查重迷信”,使其回到最初预设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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