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为管理规范在澳境外非政府组织立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在去年初获任命为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后,今年首次看望及参与出席全国「两会」的港澳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会议,马不停蹄。继前日参加港澳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联组会后,昨日又分别出席港区和澳区全国人大代表团会议。昨日在听取澳区全国人大代表发言后发表谈话表示,今年是澳门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要作为契机推动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实践取得新进展。健全澳门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加快深合区建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而丁薛祥前日在参加港澳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联组会的谈话中,有「要筑牢维护国家安全屏障,支持香港尽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健全澳门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之语。这其中的「健全澳门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应当引发澳门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注意及认真领悟,在按照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落实特区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论述及指示,进行了系列工作的基础上,精益求精,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全方位及多角度地夯实维护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堵塞一切可能会有的「漏洞」,补齐所有的「短板」。

  虽然澳门特区按照习近平主席「总体国家安全观」及「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的论述,修订了《维护国家安全法》,但这只是「万里长征」刚走完第一步,以后的路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因而务必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警惕骄傲自满尤其是「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情绪,必须继续全面深入地「落实特区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实际上,《维护国家安全法》与《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相比,虽然在《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七宗罪」中,对「叛国」丶「分裂国家」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丶「煽动叛乱」丶「窃取国家机密」等「五宗罪」方面,是更为严谨,部分细节所包含的范围则较广,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精神基本吻合,但在另「两宗罪」方面,却是有所不足,未能完全到位,甚至于基本法的原文规定有一定的距离。

  《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第「六宗罪」及第「七宗罪」的原文是这样的: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而《维护国家安全法》虽然把「外国」改为「境外」,所针对的法人亦扩大至包括「个人」,这是一大进步,但却是将「政治活动」和「联系」,收窄为「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按照这个规范,境外的任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团体,只要没有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可以在澳门特区进行活动,甚至是建立分支机构;而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也可以在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任意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但《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原文,却是连「单纯」的联系也是属于禁止之列。或许,可能是基于澳门是国际城市,出于「避免扩大打击面」的考虑。当然,也与二零零八年首次为维护国家安全进行立法时,有香港的乱港分子窜来澳门进行「示威游行」以施加压力有关。但在二零二二年修订《维护国家安全法》时,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港区国安法》,清除了这些障碍。

  其实,在澳门,还是明里暗中,有一些外国或境外的政治团体的。比如,前不久就有「葡国社会党澳门分部」在公开进行政治活动;而具有关信息显示,所谓「国际特赦组织」在澳门也设有分支机构。

  退一步说,即使是不禁止这些境外组织在澳门活动,但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也应当进行规范化管理,而不能让其随意性地在澳门「立足扎根」。也就是说,应当有一部规范境外组织团体在澳门的分支机构的法律,进行管理。

  这可以参考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及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澳门特区的境外政治团体活动管理法律,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澳门特区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其中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智库机构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询中心等。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取得相应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录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幷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关事项备案表》,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已经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聘用中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幷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聘用中方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人员违反《管理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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