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坚持“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的原则
【本文由“一个人的远方”推荐,来自《于龙刚:《第二十条》主角慷慨陈词,现实中要唤醒正当防卫条款有多难?》评论区,标题、内容由作者小有修改】
法律其实特别简单,只要理解到“法律保护的是行为”而不是人就行,这里的行为就是“社会规范”所要求的行为,社会通过法律这种国家机器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人的目的;严格意义上,中国的法律应除了“法律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宪法中提纲挈领式的规定外,并不保护特定的人,而只保护在一组行为中达到社会行为规范要求的人。
遗憾的是,中国的法律有两点十分明显的错误,一是从上到下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保护弱者”,可是弱者的行为一定是被社会所允许的吗?强者的行为一定就违反社会规范吗?显然不是!二是,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来强者弱者之分?这两点错误实质是违反了两个基本法律原则,一是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的原则(这一条必须当做原则,但目前仅是“法律”这一概念的定义),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刚看过电影《第二十条》,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虽然“第二十条”的实施确实是社会巨大的进步,但是,远远不够!我们可以简单的倒推一下,电影结尾韩明检察官的慷慨陈词是明显有一个反对方的,他们是谁?他们是韩明的同事、领导、同行!为什么韩明的同事、领导、同行与韩明在同一问题上有巨大的认知差别?这难道不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吗?这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法律原则面前,所有人应该高度认同!所以,当电影中韩明慷慨陈辞后得到了大家的掌声,电影院中也响起了掌声,但稀稀拉拉的;我本也想随着鼓掌,却又有所不甘,最终没有抬起手,心中不免既失落又尴尬。
《于龙刚:《第二十条》主角慷慨陈词,现实中要唤醒正当防卫条款有多难?》文中说,“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也就不存在制止的必要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不法侵害是否终止呢?”一个朴素的生活常识是,当一个人受到巨大的伤害后,如果实施伤害的人没有被绳之以法,却又出现在被伤害的人的亲朋好友面前时,伤害在继续!想想于欢案,虽然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于欢被减刑,但仍然未逃过5年的牢狱之灾。大家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你是于欢你会怎么做?你能忍住吗?我不能,即使于欢被判死型!如果我可以提建议,我建议从两个方面考量,从保护人身不受伤害的角度来看,保护实施伤害人的程度必须比保护被伤害人(人群)的程度要低得多;从惩罚伤害主体人的角度来看,惩罚实施伤害的人的程度必须比惩罚报复、反抗人的程度要高得多。在一组伤害行为中,死者不一定为大!电影中村霸虽然死了,但他只是被受伤害人杀死,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完完全全的两回事!法律应该有的面目是,面对实施伤害的人冷酷无情,面对被伤害的人温情脉脉;而不是面对活着的人冷酷无情,面对死者温情脉脉!
可能不方便多说,我们思考一个问题,报复确实应该不被社会允许,但是反抗呢?法律在打击报复行为的同时,是否应该鼓励反抗?中国目前的法律能做到吗?
法律在正当防卫的界定上有所进步,碰瓷问题呢?扶不扶问题呢?很大程度上,这三个问题的本质大致相同,任重道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