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父亲未尽抚养义务拒绝赡养,法院:无因果关系,每月支付200赡养费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案情回顾

很多人的童年是在父母的关爱呵护和欢声笑语中度过,小雨的童年则是在父母无休止的争吵中度过。在小雨的记忆里,父亲雷某经常酗酒,没有正经工作,自己是靠母亲辛苦开店挣钱养大的。小雨8岁时,父母离婚,雷某未支付过抚养费,后来雷某因犯罪入狱,服刑13年,从此二人再未见过面。2022年10月,小雨突然接到20多年未联系的父亲的电话,雷某要求小雨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小雨心中累积已久的辛酸喷涌而出,毫无商量余地地拒绝了雷某的要求。雷某认为,其年过七十,体弱多病,没有收入来源,故将儿子小雨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小雨每月向其支付800元生活费,每月到雷某居所探望雷某一次。

小雨辩称,雷某从其出生之日就没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因此雷某无权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500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雨能否以雷某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多次尝试调解此案,但双方当事人积怨太深,调解未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两项义务均是法定的,但相互之间不存在互为前提条件的因果关系。因此,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教育义务为由,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中,雷某年轻时因与妻子离婚及刑事犯罪,导致其缺席了小雨未成年时的大部分时光,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其在年老时被赡养的权利。雷某现已年过七十,患有疾病,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小雨作为儿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故小雨关于父亲雷某无权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综合考虑雷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的实际需要、小雨的负担能力等现实情况,法院酌定小雨每月支付雷某200元赡养费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要为其生活提供物质保障,更要在精神上给予关心。因此,雷某要求小雨每月到其居住地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小雨自2022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向雷某支付赡养费200元;自2022年12月1日起,每月到雷某居住地探望一次。判决作出后,小雨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赡养费数额的确定,法院可以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

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表达了一种保护伦理纲常的立法精神,成年子女履行该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对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都作了强制性规定,但该两种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并非互为前提条件,父母子女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因此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父母经济条件良好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法官呼吁:身为父母,要以身作则,尽到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作为子女,要尊敬、孝顺父母,自觉履行赡养、照料、探望父母的义务,共同弘扬与践行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家庭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