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的同意,可不可以撤销?

  蠢人犯蠢比恶人作恶更让人恶心。比如在江西发生的《救护车跨省转运重症患儿800公里收费2.8万元》事件。

  2025年4月8日19点,江西一名患儿病情危重,需从江西省儿童医院紧急转运至上海某医院。由于院方无符合跨省转运条件的救护车,经家属请求诊治医生联系了南昌赣医医院的救护车。

  救护车司机与家属沟通后,约定转运费2.8万元,并由江西省儿童医院派出两名医护人员随车护送,22点出发,凌晨5点到达,总行程800公里,携带并使用了ECMO(体外膜肺氧合)等急救设备。患儿最终转危为安。

  但是等到孩子顺利救回来了,当爹妈的开始犯蠢,质疑救护车费用不合理了。事后家属对收费金额、无发票明细、费用转入个人账户等问题提出质疑并投诉。

500

  江西省卫健委介入调查后,于6月18日深夜发布通报,认定救护车所有方南昌赣医医院存在收费不合理等问题,已责令其退回不合理收费,并暂停其医疗转运服务。官方通报救护车跨省转运收费2.8万|救护车_新浪财经_新浪网[1]

  这个行为堪称现代版农夫与蛇。如果紧急医疗情况下的家属同意跟进行时的性同意一样可以随时撤销,那社会互信的基础何在?

  生命的成本

  注意,这次的案例,跟平常的黑救护的情况是有不同的,包括家属请求、医生协调救护车、携带ECMO(移动式人工心肺机器)、两名医护陪同、深夜二十二点出发、凌晨五点到达、七小时跑了800公里、家属预付14000定金等,都说明是这不是一次黑救护

500

  这是一次22点开始的大夜班,整整忙到凌晨5点?另外在转运过程中能够让ECMO开机,就说明这很可能是专业的救护车;7小时跑800公里也是司机尽最大努力的速度,见《典型案例 ECMO ——“向上帝抢时间”-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举个最近的ECMO转运例子,湖北省人民医院在25年1月27日,也搞了一次移动ECMO从麻城紧急转运到武汉并救治成功的病例,这难度很大,是值得大力宣传的,但是转运距离也仅仅只有140公里。

500

  移动ECMO从麻城紧急转运到武汉 53岁爆发性心肌炎女子奇迹般得救[2]

  湖北省人民医院ICU主任接到联盟共建单位的求助,患者心力衰竭并意识障碍,在麻城医院ICU抢救,治疗期间反复出现恶性心律失常、心脏骤停,虽经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恢复自主心律,但病情依旧危急。大剂量升压药难以维持循环,还伴有频发室早、短阵室速,随时有生命危险,急需转院。

  然后湖北人民医院ICU科ECMO团队连夜出发赶往麻城人民医院,然后对患者进行股动脉、股静脉穿刺,然后股动脉股静脉置管、ECMO上机及试运行转运呼吸机,再把患者带回武汉的。

500

  在90分钟的转运途中,ECMO团队成员时刻紧盯患者生命体征。

500

  经过治疗,患者病情逐渐好转,4天后成功撤下ECMO,这是生命复苏的重要标志;6天后患者神志恢复,成功撤下呼吸机,再次向生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继续稳定治疗4天后,患者顺利出院。

  这是合规的标准流程,救护车没出省,医院出人出救护车出ECMO,把病人接回来了并且治好了,皆大欢喜。那么湖北人民医院的救护车、ECMO、人工收费标准和夜班补助标准应该可以作为参考。

  而ECMO设备一个很大的费用,何况还需要操作ECMO?这玩意会的人不多。举个例子,2021年(注意这个年份),武汉(注意这个地点)肺科(注意这个科室)医院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直部门决算 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3]》中写了ICU全年ECMO病例只有9例。那你说一家医院里面有多少人会用ECMO呢?

500

  好的,现在江西这位患者能复现武汉麻城的这个场景么?首先是跨省了;第二是800公里的距离,上海的三甲医院从来都是人满为患的,会派出救护车带上ECMO设备,加上三名医护保障团队第一时间开往江西吗?不会的。

  那么江西的医生,帮患儿家属找车,把ECMO带出医院,说不定ECMO家属还要继续借用几天,再紧急协调两名医护连夜转运患儿,一路上还要盯着生命体征及时调整,这个辛苦程度又怎么说?

  这两万八,真的很贵么?在瑞士滑雪的时候,如果有游客受伤,顶尖保险公司为投保者提供的直升机紧急转运服务,一趟的成本应该要10-20万了。

  其实这件事的瑕疵,并不是贵不贵的事,而是救护车收费有没有明细,有没有发票的事。没有明码标价,没有发票,如果官方(江西卫健委)不去认真调研,直接定性为黑救护车,那也是真的没辙。

  黑救护的确是摇钱树

  国内一直存在着黑转运的情况,比如这篇2019年的报道《疯狂的“黑救护” - 民主与法制时报[4]》,写的就是黑救护的事儿。

  因为紧迫性(生命攸关、信息不对称、患者家属焦灼)和稀缺性(没有城市达到平均5万人配一辆救护车水平)的问题,医疗系统之外的黑救护车一直就是摇钱树一样的,长期做一次性的生意。

  在郑州,刑满释放人员贾山组织黑社会性质团伙,建立27辆车的黑救护车队,把守在郑大一附院门口蹲活儿,把黑救护卡特尔化,形成单一竞价机制,按照排号顺序,每次仅有轮候拉活的车辆人员面对患者家属进行谈判开价,患者家属既没有价格参考又没有选择权,只能认宰。

500

  在黑救护猖獗的时候,车主会以各种名头坐地起价,好点的就按服务收钱比如开氧气300,患者呕吐60,一套被褥300,一次化痰120,如果转运途中去世还要鞭炮钱;不要脸的就直接路边停车坐地起价5000块,看司机着急还是家属着急。

  贾山团伙还会PUA患者家属,例如车队已经垄断郑大一附院,家属别无选择,最终变相达到胁迫的结果。按10块钱1公里计算,黑社会团队抽5块,司机留下5块。

  直到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了,黑救护才开始收敛,很多车都挂靠到民营医院,开始规范化管理了。比如,明码标价。

500

  顺序、大小、高低

  按照某些【睿智】法律专家的说法,即便双方事先“约定”了价格,但如果该约定是在患者处于危急状态、信息严重不对等、缺乏议价能力的情况下作出的,其效力可能受到挑战,也就是可以撤销的。

  大部分需要转运到上级医院的患者,都会处于危急状态吧?那么这些患者的同意都能撤销么?

  关于信息严重不对等更是无稽之谈,国内有明确的信息可查询么?我只看到《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 ,里面也明确这属于市场调节价。

  江西卫健委的通报中,只是强调了收费不合理,但是具体的不合理之处、金额以及法律依据并未在初步通报中说明,连裁判员都没有对公众说明价格的组成,那么上哪里去实现信息对等呢?

  根据南昌120 急救中心官网收费标准,800KM往返是1600KM,按5.5元/KM估算,加上夜班加收20%,以及往返过路费,仅车的费用应该在1.15万左右,还要再加上医生出差、夜班和ECMO设备的费用。

500

  但显然南昌120急救中心只负责把病人拉到医院,不会承担已经入院病人的转运服务,所以南昌的价格仅仅能作为参考,根本没有公允价格。

  关于患者缺乏议价能力更是笑话,患者可以自行打滴滴转运、约救护车转运,甚至直升机转运,但是直升机费用10万,有人愿意选么?

  这件事情有救护车没有明码标价的问题,有抢救患者的紧迫性,有好心医生主动提供规则之外帮助的情况,我们肯定要根据重要性大小和社会道德高低来确定评价顺序的

  首先是救护车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但是价格贵不贵的问题上,国内并没有非急救病人自行转运的医疗服务。如果要求严格明码标价,照章办事,那么很可能根本没有合规的救护车能够把患儿送到上海。

  着急的时候跪下来求人、治好了以后反手举报,反咬一口,这是出尔反尔、过河拆桥的行为,这只会寒了良心医生的心。

  家属这种交了钱、治好了病又反悔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支付承诺是可以撤销的,这将给医疗体系的运转增加极大的阻力。

  同样道理的还有家属在手术成功以后举报飞刀的医生,要求退回手术费。这同样是过河拆桥,让后来者无路可走得行为。

  如果连X同意都可以撤销,甚至女方主动采取上位,在反悔之后还能把男方送进牢里(南昌锜振东案),那婚约可不可以撤销呢?是不是只有法律文书不可轻易撤销?

  人类社会是基于最初的信任而发展壮大的,所以如果口头承诺和同意可以随意撤销,那么誓言可不可以撤销?「言必信、行必果」又算是什么?背信弃义又算是什么?司马懿违背洛水之誓为什么还要被骂数千年?

  “同意可撤销”的信任危机

  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就是“同意”的边界与效力问题。在紧急情况下,患者家属为了挽救生命,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同意服务方的条件。

  但当危机解除,冷静下来审视当初的“同意”,发现其中存在瑕疵,患者家属的“同意”是否可以被取消?如果高价承诺可以被撤回,服务方还要被取消转运权,社会上就不会再有这项服务了。

  如果一味强调“契约精神”,无视紧急状态下信息和地位的悬殊,可能会纵容黑救护;但如果像江西卫健委这样,轻易允许事后撤销同意,必然导致施救方因担心“秋后算账”而躺平,最终损害患者的生命。

  就像彭宇案导致社会道德滑坡一样,就像X同意可以撤销导致男女之间互相提防一样,个别蠢货行为很可能破坏一个行业的信任基础,导致良性互助的路径被堵塞。

500

  当医生们不做不错,做了有错,只能严格遵守“规则”,不敢越雷池半步时,那些处于规则模糊地带、急需变通救助的患者,他们的生命权就无法保障了。

  如何在保护患者权益与鼓励善意施救之间取得平衡,如何建立医患之间的基础信任关系,是目前最大的挑战,也是最关键的问题,而不是救护车有没有明码标价。

  在生命与规则之间寻求平衡

  这次非急救转运的救护车费事件,一方面反映出当前医疗服务体系中,尤其是在市场化运作的诸多痛点:定价机制不透明、监管存在盲区、行业标准不统一,以及紧急情况下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但最重要的是,官方认定的“不合理收费”,为患者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也对违规行为敲响了警钟,却摧毁了行业内的信任基础。

  虽然我一直嘲讽既要又要还要,但如何建立一个既能保障生命通道畅通,又能让施救者安心施救,同时保护患者权益的长效机制,还是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医疗机构、法律界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

  明确跨省转运、特殊设备使用的收费标准,加强对民营医疗转运机构的资质审核与日常监管,畅通投诉与维权渠道是必然的,但是对于规则模糊地带、紧急情况之下的“同意”的法律效力与伦理边界,才是在这个事件中需要彻底讨论清楚的。

  希望每一条生命都能在需要时,得到及时、合理、有尊严的救助,而不是救了一条命,寒了万颗心。

  蠢人犯蠢比恶人作恶更让人恶心

  参考资料

  [1] 

  官方通报救护车跨省转运收费2.8万|救护车_新浪财经_新浪网: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06-18/doc-infappty7878853.shtml?froms=ggmp

  [2] 

  移动ECMO从麻城紧急转运到武汉 53岁爆发性心肌炎女子奇迹般得救: https://www.rmhospital.com/article/id/13446.html

  [3]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直部门决算 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https://wjw.wuhan.gov.cn/zwgk_28/fdzdgknr/czxx/bmjs/202309/P020230919705189919189.pdf

  [4] 

  疯狂的“黑救护” - 民主与法制时报: http://e.mzyfz.org.cn/paper/1330/paper_32941_7618.html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