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酒店没叫醒自己导致误考,酒店最后真的赔了2000元,大家怎么看?
“女子起诉酒店没叫醒自己导致误考,庭审时因再次睡过头案件被撤”
事情发生在2013年。
下面是当年的报道:
下面是判决结果:
判决的理由,“原告入住被告经营的酒店,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入住期间,的确向作为酒店服务提供方的被告要求过叫醒服务,具体内容为1月27日早上8点之前将原告叫醒,被告服务人员亦就此给予肯定的承诺。至此双方就被告提供叫醒服务的问题达成了口头一致,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约定,被告应在1月27日早上8点之前为原告提供叫醒服务,但其却辩称在原告之夫6点30分到访时协助其叫醒了原告即为履行了叫醒服务。6点30分至早8点尚有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差距,按照一般公众的正常理解,这显然与双方的约定存在较大的差距,无法据此认定被告行上述行为符合约定。
被告作为酒店服务的提供方,本应该根据双方约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的履行合同义务,在承诺了为原告提供叫醒服务的情况下,却未能准时兑现承诺,显然属于-种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后果。
但是作为主张赔偿的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身的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主张的4万元损失的构成为考试报名费2800元、书费1750元、交通费和因未通过导游考试给其造成的工作收入损失,其中交通费和工作收入损失是原告估算的,考试报名费2800元和书费1750元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进行证明,因此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除本院查明的笔试报名费120元外,其余均无法确认损失的客观存在,因此对于原告赔偿4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全部诉讼主张的理由系原告在庭审中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的客观发生,而非被告不应根据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但鉴于被告考虑到其服务的确存在一定不周到之处,自愿对原告进行2000元补偿,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判决书更详细的内容,大家可以自行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