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开放是大湾区的创新动力

作者:周春玲,全國政協委員,高昇基金執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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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本也是首创,湾区在其下的融通,在顶层设计,在探索创新,在实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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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欧盟《数字市场法案》和RCEP协定的电子商务章节为代表的经贸新规则不断涌现,呈现出全球经贸规则正从「边境开放」向「境内规制协同」演进的新趋势。

大湾区作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区域,唯有通过规则衔接逐步降低制度壁垒,才能将制度差异转化为创新动力,真正发展成为世界级的城市群。

过去十年间,港珠澳大桥联系三地、广深港高铁贯通南北,我们以「硬联通」夯实了湾区发展的物理基础;如今,面对全球产业链深度调整和国内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大湾区必须通过制度型开放培育新的发展动力,通过规则衔接提升湾区建设的效率。

在中央统筹和粤港澳三地共同努力下,过去半年间,大湾区规则衔接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包括在政务服务领域,粤港「跨境通办」平台正式上线,187项社保、医疗等事项实现「一地申请、三地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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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协同领域,横琴合作区颁布全国首部《商事调解条例》,首次确立「调解协议跨境司法确认」机制。

深圳前海法院引入港澳陪审员参与涉外商事审判,南沙试点设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这些创新为破解三地制度差异提供了实践样本。

在要素流动领域,广东海关推行的「三地一锁」改革成效显著。有物流企业算过一笔账:货物从香港到东莞的运输时间从48小时压缩至24小时。

更令人振奋的是,「港澳药械通」政策覆盖至大湾区内地九市,已有超过30万人次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境外创新药物,这不仅是制度的突破,更带来了生命的希望。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已进入「深水区」,一些结构性矛盾也逐渐显现了出来。

第一重矛盾,是法律传统差异与规则衔接需求的矛盾。

大湾区每推进一项规则衔接,本质上都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一次对话。

例如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内地《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而港澳遵循个人隐私优先原则,即便依托目前在河套合作区试点的「白名单」机制,也仅覆盖部分科研院所的科研数据,商业数据流通仍面临壁垒。

第二重矛盾,是制度性的行业壁垒与要素流动需求的矛盾。

尽管当前已有5500多名港澳专业人士在粤执业,但法律、会计等领域资质互认进展缓慢。一位澳门律师在横琴可以执业,但想去深圳代理案件仍需重新考试。

金融领域同样面临挑战,粤港澳三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程度仍低于纽约、东京等国际湾区,跨境理财通2.0版虽已落地,但投资者准入门槛、产品种类等限制条件依然较多。

第三重矛盾,是一些地方性的创新突破距离系统性的推广还很遥远。

横琴「澳人澳税」、前海「国际风投集聚区」等政策虽具突破性,但试点经验难以快速复制推广。究其原因,既有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制约,也是由于跨区域协同机制的不足。一项项制度创新如同「珍珠」,尚未串成「项鍊」。

破解这些矛盾,需要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过程中可以参考欧盟和美国的有益经验,例如借鉴美国的州际间立法经验,授予地方政府更多立法权限;参考欧盟的超国家地位机构和美国的跨州委员会,建立超地方政府职能的组织协调机构,协调粤港澳三地制度层面的差异。

因此,下一阶段,建议从探索粤港澳协同立法,以及搭建跨法域的规则衔接与争议解决机制两方面重点发力:

首先,考虑探索粤港澳协同立法,逐步构建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框架。

港澳与内地(特别是以广东省、深圳市为主体),可以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和发达国家经验,探索协同立法机制,构建适应跨境要素高效流通的法治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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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全国人大在国家层面的立法权外,内地方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可以行使的立法权限还有省级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及经济特区立法权。

其中,特别是要鼓励深圳、珠海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合理安排全国人大、广东省以及两个经济特区立法事项。在具体操作中,粤港澳三方可先行共同起草基础性法律文本框架,而后各自完成立法程序。

文本框架中应明确三地权利义务边界及协同实施机制,确保文本内容既符合《宪法》和《基本法》原则,又能充分体现大湾区制度创新的特殊性。

其次,建议搭建跨法域的规则衔接和争议解决机制。

建议以现有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联合粤港澳三地部门,成立「大湾区规则衔接委员会」,这一委员会将作为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制定年度衔接清单。逐步将现有235项「湾区标准」扩展至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制定原则。

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核心在于寻找差异中的最大公约数,构建包容共生的治理生态。规则衔接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制度设计,更是一场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探索。

我们要不断通过这些探索,逐步将差异转化为创新动力,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湾区方案和湾区智慧。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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