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在理论上可以理解,但实际操作中标准以及判定由谁来,就是关键问题

【本文来自《不太明白个人破产的意义何在》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个人破产在理论上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人有旦夕祸福,天有不测风云,偶尔的一根稻草压垮一只骆驼也不是不可能,是应该给人一个从头来过的机会。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标准以及判定由谁来最终落定,就是关键问题了。

上次看到的类似新闻:

【1998年,郭某某夫妇在深圳罗湖区经营一家毛巾批发店,生意一度红火,甚至买了房。但2009年的一场大火,烧掉了150万存货,官司败诉后,他们被迫关店。

2012年,他们咬牙重新开店,但生意惨淡,每月租金1.25万+水电1000元,加上不断借款"拆东墙补西墙",12年间竟滚出928万债务。

2023年,店铺倒闭,他们连400元现金都拿不出,唯一房产挂牌出售却无人问津。走投无路下,他们申请了个人破产清算。】

这对夫妻,从20212年到2023年,在12年间滚出928万债务,这种“我不认输”的行为导致债务不断扩大,是否还能认为是合理行为吗?我个人并不认同。

但同样的,如果是基于2009年的火灾让他们欠债多少万债务,超出他们当时若干年内可预见的还款能力,由此在当时就立即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我个人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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