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明白个人破产的意义何在

看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其中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这是不是意味着经过个人破产程序,就可以不用还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

难道个人破产的意义就是合法赖账吗?有没有哪位专家能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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