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喷“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该休矣
2009年10月,他家住河南三门峡市的于某与小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一次争吵后,小芳离家出走,住到了其表姐小丽家。当年12月22日9时30分许,于某来到表姐家与妻子谈离婚。临行前,他揣了一把仿真手枪。俩人再次发生争执,于某掏出仿真手枪,指着妻子和小丽的头,要求赔两万元婚礼钱。如果谈不出结果,谁都别想离开屋子。谈判过程中,于某大发雷霆,小丽找个机会,从窗户向外扔出一张求救纸条,上面还写着她母亲的电话号码,期望邻居帮忙。小丽母亲接到电话后,迅速赶来。突然听到敲门声,于某非常生气,从厨房掂来一把菜刀,疯狂向两人砍去。他威逼二人进入主卧室,小丽、小芳趁机反锁卧室门,于某从阳台爬窗户进入卧室内,又用菜刀将二人头部、手部多处砍伤。随后,他当着小丽的面,不顾小芳受伤流血,强行与小芳发生了性关系。当天上午11时50分许,民警赶到现场,与于某展开对话,要求其放弃反抗,缴械投降。可是,于某坚持不开门,反将窗帘拉上,隔绝警方视线。下午3时,谈判僵持3个小时后,于某把“枪”和菜刀扔了出来,开门向警方投降。经鉴定,被害人小丽、小芳的伤情均为轻伤。
2021年11月23日,经法院审理,因犯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某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小芳及小丽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元。
大同“订婚强奸案”发生以后,作为被告人母亲同时又是辩护人的某,违反不公开审理案件参与人不得披露案件信息的规定,在网上肆意炒作,把攻击抹黑被害人,把被害人说成是索要钱财和在房产证上添名字未成而栽赃陷害被告人,企图用舆论的力量来干扰法院的正当审判,一些不怕好意的势力和另一些法盲则乘机攻击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应当说,审判长后来接受媒体的访问,对于大家的质疑都作了充分的解释说明,但是仍然有很多人不顾事实,随意乱喷。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要抓住本质,防止被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影响我们的正当的判断能力:
首先,订婚和彩礼不会影响强奸案的构成,有没有定婚,有没有拿彩礼都不影响强奸案的成立。那些认为定了婚,拿了彩礼就等于是承诺了性关系,人家就可以随时随时想上就上,想要怎么上就怎么上,那些人的思想还停留在几百年前的封建社会,在现代社会人的权利是最大的,在任何情况下,人的人格尊严是不受侵犯的。不要说是定婚,就算是结婚,也不是你可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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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有人认为法院认定强奸的证据不足。法院对于涉及当事人的隐私的强奸案是不公开审理的,不公开审理意味着谢绝任何人旁听,参加审判的所有人,包括法官、检察官、被害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都不得对外披露庭审的内容。这说明在网上对案件进行评论的人,都是在没有掌握证据,对案件发生过程没有全面了解的甚至不懂法律的人在臆测,他们发表的意见当然也就属于不负责任。比如说女方处女膜完整,这可以证明没有发生性关系吗?不能,因为有的女孩子处女膜弹性特别好,发生性关系时处女膜开品可以被扩大,处膜不会发生破裂,到七老八十处女膜还完整。这是有医学科学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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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人说强奸的直接证据不完整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间接证据形成体系,能够有效排除其他可能性,就能形成证据的完整链条,就能达到刑事诉讼所要求达到的确然性,就可以认定罪名成立并判处刑罚。在强奸案中,女性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很难收集和保存证据。如果我们对于证据要求过高,就会放纵强奸犯,从而等于事实上鼓励甚至奖励强奸,使强奸罪的被告人从中受益,从而产生“有便宜不占白不占”的扩散效应,印度强奸高发就是这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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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被害人的落井下石使人性之恶得到充分体现。席某通过辩护人的身份获得庭审资料,然后在网上散布相关信息,对被害人进行恶意中伤,很多人乘风扬土,操纵舆论,使得被害人备受其扰,这是社会破窗效应的体现,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三次N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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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处在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绝大多数的女人在婚前都经历过若干个男人,在婚姻生活中背着男人偷腥的也不在少数,但是这是我们攻击被害人洁身自好的事由么?本案的被害人拒绝在婚礼之前发生性行为是该受到指责的吗?
我以前看到一个古代故事,说一群孩子要去一个园子里偷杏,第一个孩子翻墙过去以后掉到粪池里,但是他没有吭,第二个翻进来的孩子也掉进烘池里,当第二个孩子想要示警时,第一个掉到粪池里的小伙伴一把握住他的嘴,把声音堵在嗓子里。后面的情况大家都想到了,所有的小伙伴都掉到了粪池里,弄得一身大粪。第一个小伙伴不用说受到大的抱怨,但是他很振振有词,哪果我说出来,你们自然不会掉进去,但是我可能会成为你们永远的笑料,现在大家都一样,你们就不会笑我。
在我看来,有人攻击本案的被害人,正是因为被害人的洁身自好,让很多性生活不检点的人自惭形秽,被人重新唤起了性羞耻心。从抹黑被害人的众口铄金中,他们可以重新找到平衡:你白你活该受到攻击,我黑我不怕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