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中院的审判长水平真高--谈谈这个案子

民航工作者的专业性我很认同,文章我大都看过,但这次点进来却感觉不是味。

就这个案子而言,个人觉得法院判决没毛病。

我们试着分析:

从正常进入房间到非正常离开房间,分水岭就是中间的性行为。

1、从进房间到性行为前,一切正常,双方并无争执和斗气,也未提及彩礼问题,注意这个事实。

2、性行为。由于男方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加上其他物证,可以认为双方有性行为是事实。有人质疑证据,那么男方为什么附和女方的说法?见过父代子过,但那是有深切的爱与利的关系,在本案中男方没有任何理由要这么做。而且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男方最好的策略就是不承认有性关系,我也不信他的律师团队会看不到这点。

3、现在的焦点就是女方是否自愿,还是敲诈。

假设1、女方预谋敲诈。那么有几个疑问:一是双方谈的彩礼与房产问题是在性行为之前,而且也没有加码的行为;二是事后女方洗澡,反倒洗掉了证据,与预谋不符(别说这也是设计好的);三是事后男方与女母通话第一时间也没有提及要加彩礼或赔偿;四是后面的谈判,要求提前在房产证加名也不是漫天要价。所以预谋的可能性太小;

假设2、女方先自愿,后反悔转敲诈。但男方并未提及女方有提出条件要挟之意,前述的2,3,4点也可以用在此处。如果女方精神有问题,毫无理由就是要这么做呢?若存在精神异常,律师团队理应提出鉴定申请。既然男方的律师没有提出,应该可以排除。

假设3、男方强了。那么在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回答“对对。”“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呢?其实网友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都已经订婚了,也就是迟早的事情,也没说不结呀,并没有觉得有多大事。从常情的角度也可以解释女方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报案而是谈判,也是考虑到已经订婚,一时间不知如何处理,反与男方商讨如何解决。作为旁观者来看,实在失策;但作为当事者,心绪混乱,可以理解。

4、事后男方在网上造舆论,可以理解,侵犯隐私可以用不懂法解释。但在请了律师后是否停止了呢?你不懂法,律师也不懂?律师没有提醒过?而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这个事实,说明其未停止侵权,那么这就有问题了,是律师的?还是其母的?女方拒绝采访也可以理解,家丑不外扬,尽量减少二次伤害。

5、男方如果要反诉女方敲诈,必须提出相关证据。但彩礼与加名是早已谈好的,事后谈判中女方要求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甚至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说敲诈实在勉为其难。    

男女双方因为彩礼而诬告的当然有,但绝对是小概率事件。不比商业诬告或其他诬告的更多,为什么会造成这么大的分裂?甚至上升到男女对立?民航工作者甚至阴阳怪气的“讲真啊,我现在应该谢我前女友不杀之恩,要不然我刚刑满释放。”我不明白如果双方自愿,前女友正常,有什么要谢的?如果民航工作者真的用强了,有什么必要在这得瑟“不杀之恩”,有病吗?还是在得意的嘲笑前女友?

这个案子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甚至因为舆情,法院已经轻判。

脑子是个好东西,但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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