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山西大同案的舆论,请大家学习法律,认清现实
1)当今社会司法体系以完全剥夺了男性的“性同意权和生育权”,由于司法的倾斜,才出现女方利用“特权”榨取男方经济利益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解释不清,由法官自由裁量
3)当今社会司法体系中,男方是“强势个体,弱势群体”,
4)法律面前性别并不平等,如:强奸只针对男对女,女性强奸男性并不构成强奸;有女性相关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但无男性相关保护法。
5)当今社会司法体系中,婚、性法律纠纷对男性是有罪推定,不完全适用疑罪从无;
6)当今社会司法体系中,对于强奸的判定权责不对等,并不以造成实际伤害量刑,只根据实际行为,例如,多年夫妻以无数次性事实。但某天女方性不同意,当天男方强奸既遂,对女方造成的伤害及其轻微,但强奸罪依然成立,重判无误。
7)婚内出轨不违法,女方生子非男方亲生不违法,必须经女方同意的亲子鉴定才具有法律效应剥夺了男方的“亲生子权力”;
8)婚姻法的本质是离婚法;很多人,尤其男性以为的会保护的东西,其实并不保护;
9)赠与≠性同意和生育同意;彩礼≠性同意和生育同意;订婚≠性同意和生育同意;结婚≠性同意和生育同意;这一秒性同意和生育同意≠下一秒性同意和生育同意;性同意和生育同意可随时解除;模糊的性同意和生育同意≠性同意和生育同意,性同意和生育同意最终解释权完全在女方手中。
这就是当今现状,只描述事实和普法,不做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