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案】最新进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央视新闻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台记者贺威通 崔肖冉)
此前:被告母亲控诉12名办案人员,案件细节引关注
2025年3月25日中午,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二审在大同中院庭审结束。4月2日,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与代理律师一同前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控诉材料,请求追究12名办案人员的玩忽职守罪。
郑女士的控诉对象涵盖了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及两名办案警员,以及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内的9名办案人员,共计12人。她认为,在办理儿子席某某涉嫌强奸案件的过程中,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就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而阳高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同样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就作出了批捕决定,这些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
控诉材料中详细记录了案件办理的时间线:2023年5月4日、5日警方进行了多次取样工作;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DNA鉴定、检查;5月9日,阳高县公安局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5月15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才出具鉴定书。
席某某的代理律师殷律师指出,阳高县公安局、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中“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等全面审查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