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通知
本文由半导体产业纵横(ID:ICVIEWS)综合
最近,特朗普威胁征收半导体关税,在半导体行业掀起千层巨浪。
美国当地时间4月9日,特朗普宣布,把对中国的关税提升至125%,即刻生效。同时,特朗普表示,美国暂缓实施对部分贸易伙伴的“对等关税”,为期90天,在此期间内,继续对所有美国贸易伙伴征收10%的基准关税。面对特朗普征收半导体关税的威胁,中国宣布自2025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
目前的焦点和争议主要集中在原产地判断,即如何界定哪些进口芯片“原产于美国”,哪些会受到加征关税影响。
针对于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今日发布《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原产地按照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即流片地认定为原产地。请务必注意!
请在申报时准备好PO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
具体规定,请大家认真学习《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122号令》的内容。有问题随时联系!
建议:“集成电路”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2025年4月11日
参考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989417/index.html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六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2.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hggzk/4101410/index.html
据了解,从国外进口芯片到国内,在报关时主要看COO,即原产地证明,通常海关会将COO作为应用不同关税政策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一条,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
由于芯片行业因中美关税战陷入动荡,自 2025年 4月 10日起,原产美国芯片加征 34% 关税,诸多原厂暂停报价,价格波动加剧。芯片原产地判断受贸易战干扰,英特尔、美光等芯片因关税或涨价,存储等芯片因供需和行业趋势也将调价,终端伙伴需多策应对。
在这一背景下,诸多芯片原厂陷入观望,多家已暂停报价。
芯片价格本就不稳定,实时更新报价成为常态。贸易战加剧了市场恐慌情绪,供应商担忧成本大幅波动、供应链受阻等问题,不敢贸然定价。一旦后续贸易摩擦持续升级,不排除更多供应商效仿,甚至大幅抬高价格,出现价格翻倍、数倍乃至几十倍疯涨的极端情形。这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让终端伙伴的采购计划陷入困境,生产延期风险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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