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自由进出养老院是老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说法是有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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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自由进出养老院是老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说法是有前提的,前提是该养老院不负责入院老人离开养老院产生的任何风险,这种养老院只负责提供入院老人在养老院内应得到的服务,有点如同提供养老服务的旅馆,是服务于那些健康老人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要进养老院的老人,都是在身体某一方面存在着不健康因素,其监护人无法亲自给予合理的照顾,不得不委托养老院实施专业服务,这类服务就包括必须让这些老人始终处于养老院能照顾的区域内。因此,承诺能提供这类养老服务的养老院,提出“在老人入院时,不管其行为能力如何,院方都会要求‘监护人’或保证人签名确认。同样,老人出院时也需要入院的‘监护人’或保证人同意才行。有些养老院甚至会在签订合同时主动向子女提出,由子女签字同意才能让老人出去。子女不同意,老人自己不能出去,哪怕他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是完全合理的。至于这样做是否是养老院剥夺了老人的合法权益,是不能这样提问题的,因为养老院实际面对的是老人的监护人或保证人,做好老人的监护人或保证人民委托的事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当社会认可老人的监护人或保证人有权送该老人进这类养老院时,实际上已经认可了该老人的相关权力已经转给他的监护人或保证人了;养老院做好了对老人的监护人或保证人的承诺,才是养老院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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