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妻子开车压断腿,术中出现溶血反应死亡,法院这样判,大家怎么看?

据潇湘晨报报道:因家庭纠纷,河南女子赵某开叉车将丈夫双腿压骨折。丈夫入院手术,却因术中出现溶血反应抢救无效身亡。

丈夫的死因鉴定为溶血反应引起的脏器功能衰竭等,那将他压断双腿、导致他入院做手术的妻子需要负责吗?近日,一份公开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法院以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刑罚,但认为赵某不用对其丈夫的死亡承担责任。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在新密市经营公司。2020年4月22日16时许,二人在所经营公司内,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赵某驾驶一辆叉车将朱某撞倒致使其双腿被轧伤。

朱某受伤后遂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骨折,下肢皮肤脱套伤,并于当日进行手术治疗,手术记录显示手术顺利,朱某于次日凌晨安全返回病房。自4月24日至5月18日,朱某生命体征平稳,未出现输血反应。因第一次手术的外固定架固定为临时固定,为改为内固定促进朱某早日辅助下床活动,医院于5月19日为朱某进行二次手术。手术中,出现溶血反应,术后转至ICU治疗,后转院,于6月3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20年7月21日,经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死因符合溶血反应引起的急性肝、肾等脏器功能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合并肺部感染而死亡。2020年8月7日,经新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下肢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赵某是否应对被害人朱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朱某伤情系双侧股骨干骨折,双下肢皮肤脱套伤,构成轻伤一级。对此伤情,鉴定人出庭述称,股骨干骨折造成死亡的概率非常低,该伤不属于致命伤。与之对应,住院病历中有10处显示朱某自入院时至第二次手术前生命体征皆平稳。且朱某也先后于4月24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于5月7日向公安机关明确表示拒绝做法医鉴定,于5月9日向医院对其病史情况进行确认。以上鉴定人出庭意见与在案其他客观证据可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本案中的伤害行为并不具备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死亡的结果已经超出了伤害行为的危险范围。

溶血反应是小概率事件,因果流程中出现了异常介入因素。

在本案中,鉴定人刘某述称输血中,产生溶血反应的概率几乎等于中彩票。鉴定人屈某述称,溶血本身是比较小概率的事件,是意外。病历摘要中也记载,经查阅文献,同型血发生溶血反应极少见。据此,应认为作为朱某直接死亡原因的溶血反应是诊疗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介入因素,阻断了本案的因果关系。

死亡结果并非实行行为直接导致,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在本案中,一方面,朱某自受伤至死亡虽系一复杂因果流程,但病历显示自4月24日至5月19日(二次手术),朱某病情的稳定状态已持续20余日,期间多次输血治疗也未见异常,赵某伤害行为已不能直接造成朱某死亡。另一方面,溶血反应作为极小概率的事件,无论是被告人、还是一般人,甚至专业医生都无法预见其发生。综上理由,使行为人对此加重结果承担责任,过于苛刻,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故意伤害造成他人伤害结果,此后由于伤情恶化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被告人的具体实行行为既不能高概率地导致死亡,也不能高概率导致溶血反应,故不能认定行为与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也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赵某不应对朱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案发时赵某驾驶叉车撞向朱某,导致被害人翻滚数圈后双腿被辗轧,造成了双腿股骨骨折的伤害后果。综合考虑被告人实行手段、伤害后果等因素,法院认为,不宜对赵某适用缓刑。赵某所犯故意伤害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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