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莫言这件事,给大家普个法(包括但不限于胡主编)

1. 起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法律上叫“诉权”。

2. 法律上的权利分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3. 实体性权利是对诉争的判断和解决,从法律与道德的互动关系方面来讲,法院对实体性权利的判断和解决,实际上对败诉的一方具有道德谴责性。

4. 程序性权利是法院推进诉争的必备权利,起诉与被诉一方都要有充分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以使法院能够公正地行使审判职责。

5. 因为程序性权利只涉及法院对所涉案件的处理程序,所以程序性权利通常不具有道德谴责性。

6. 诉权属程序性权利,而是否能胜诉属实体性权利。不是说诉了就一定胜诉,这一点一定要搞清楚。

7. 莫言案中,“不予受理”是法律专用术语,表明起诉方不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要求,而法院也没有对案件的实体性权利作出判断。如果诉权行使人符合法律要求,那么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在此阶段将对案件的实体权利作出判断。

8. 由于法院没有对案件的实体权利作出判断,所以法院也没有对起诉方作出道德上的判断,因而无法说法院是支持哪一方反对哪一方。法院在莫言案上是道德中立的,未对任何一方作出支持或谴责的判断。

9. 普通人不懂法律可以随便高兴一下,胡主编作为曾经的国家事业单位掌门人,有足够的资源也有充足的义务搞懂法律,即使不懂法律,也应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搞懂法律含义后再发言,不能将自己等同于一般人民群众。否则胡主编有可能误导不懂法律的群众,以为法院作出了道德判断,偏离法院的真实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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