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热与冷|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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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离观察新加坡,先是直接遭受了从早到晚的湿热蒸煮,而在以居民身份经历柴米油盐之后,我感觉它更像是一处巨大的迪斯尼世界:高科技,高效率,同时等级森严,充满矛盾、压抑、无奈和牺牲

作者|王昶

近年有机会多次在新加坡小住,开始试图了解和理解这个国家。新加坡是很多中国人喜爱的旅游景点,移居的理想地之一,同时也是可以学习管理和控制策略的师长。普通美国人似乎想象这个小岛国住满了“暴富的亚洲人”(Crazy Rich Asians)。

在没来新加坡之前,我对它的想象是亚洲的瑞士。但两件小事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印象。

第一件来自一位新加坡裔美国法学家。我曾在芝加哥西北大学法学院做过一个月研究,东道主是这位新加坡裔法学家。一个多月的交往,我基本没从她那里听到对新加坡的积极评价。

作为公法学者,她对新加坡的政治和法律深恶痛绝。我曾问过她:“如果新加坡政府这么不堪,为何在国际舞台上有如此可观的影响力?”她的回答是:“小个子嗓门大。”

第二件是有一次在北京和大学同学喝茶,他已经是很有名望的电影导演。刚和投资人开完会,谈得似乎不太理想。

他描述了一下会议过程:一位很有实力的投资人,身边坐着新加坡来的“顾问”,操着很不流利的普通话,夹杂着大量英语单词。“顾问”没有文艺背景,是在外企圈工作的那种国际“外派”。导演最终和“顾问”对电影剧本创作产生了争执,“顾问”很严肃地对电影学院编剧本科出身的导演说,“你不懂电影”。

近距离观察新加坡,先是直接遭受了南洋从早到晚的湿热蒸煮,而在以居民身份经历柴米油盐之后,我感觉这个中立的岛国更像是一处巨大的迪斯尼世界:高科技,高效率,整洁卫生,同时等级森严,充满矛盾、压抑、无奈和牺牲。

新加坡没有国立宗教,也没有官方意识形态。观察者或称之为儒家社会,或称之为“善意的专制”(Benevolent Dictatorship),即“明儒实法”。但新加坡的东西南北多元文化并存,民间信仰之丰富,显然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明儒实法”。

作为律师,自然对新加坡的法律最感兴趣。《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保护基本自由,包括个人自由,并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追溯法和重审。

然而,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并不适用于外国人。这一点与美国宪法对境内所有“人”的保护不同。更重要的是,新加坡法院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与美国的很不一样,新加坡最高法院大法官在1995年的一个判决中声称:“任何规定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或个人自由的法律,只要经议会有效通过,就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法院并不关心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即如果议会通过某法律,法院不会对其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实际上造成了议会高于法院甚至高于宪法的情况。这似乎源自于新加坡的“精英治国”观念:精英阶层代表民众统治国家,所以他们应该有最终发言权。

新加坡的鞭刑众人皆知,其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也经常被游客当作笑话来讲:在家中裸体,如果被外面看到,属于违法;嚼口香糖违法;抽电子烟违法;不冲马桶违法;连接他人Wifi违法;放风筝干扰交通违法;涂鸦违法;喂鸽子违法;放生动物违法;晚上10点半至早上7点期间饮酒和开派对违法;同性恋违法;自杀违法等等。

在家裸体违法是根据《杂项犯罪(公共秩序和滋扰)法》第27A条:“任何人不得在私人场所赤身裸体并暴露于公众视野。”

另根据《杂项犯罪(公共秩序和滋扰)法》第8条,狗家长必须控制过度活跃或过于友好的狗。如果狗狗“有冲撞公共道路上的人或车辆或自行车的习惯”,狗家长最高可能被罚款1000新币。

根据1998年颁布的《计算机滥用和网络安全法》第6(1)(a)条,“借用”邻居未加密的无线互联网被视为黑客行为。对“搭网络便车”的处罚尤其严厉。如果罪名成立,会被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2006年11月,新加坡一位少年因此被捕,被判处18个月缓刑,80小时社区服务,并被禁止使用互联网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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