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为什么法学及制度起源于中国?

“道仁礼”三位一体的中国法学思想,是人类法学的起源和基础,也是法制和法治的基石。因此,人类的法学及制度,只可能产生于中国,而不可能起源于宗教文化地区。

顺便一说,公知说中国没有法治,要么非蠢即坏,要么压根就不是中国人,因为中国的小孩都知道一个成语“作法自毙”,商鞅变法的故事更是妇孺皆知。立法者商鞅连自己的命都被法“治”了,还要怎样才叫法治。

 

法从何来

“法”的思想、理论、实践,与文化的任何其它领域一样,从来就不是从天而降的,无祖无孙、石头里蹦出来的孙猴子,只可能出现在神话里。

法制也是如此,如果说不清来龙去脉,那就一定是神话,比如西方法律就是“猴版”(不知其所的孙猴子)。

中国法学有着清晰而复杂的变迁,周公法源、管子法意、李悝法理、商鞅法制、荀子法治,前后七百多年的人类法学史历程。

周公(约前1100年)法源:法家思想起源于周礼,即以规则规范社会。

管子(前719~前645年)法意:修礼明法、开启人类法制时代,以规则规范个人行为。

李悝(前455~前395年)法理:《法经》奠定人类法学的理论基础。

商鞅(约前395年~前338年)法制:将《法经》的法学思想成功应用于实际,创立人类以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荀子(约前313~前238)法治:礼法合一,构建了迄今仍是人类最先进的法学理论。

同样,中国的法律也是代代相传、清晰明确,从《秦律》到《大清律》的中国九律,两千多年的历程一步一个脚印,绝非西方“天上掉下个林妹妹”的法学、法律历史可相提并论。

 

法律只是法家思想的冰山一角

中国的法律概念启自何时本人不知,但甲骨文中即有“律”字,左“彳”右“聿”。“彳”意为遵循,“聿”从“尹”意为替别人订立契约的人,相当于现在的公证处公证员。因此,甲骨文“律”的含义就是统一规范契约的订立,而在《说文》里,“律者,所以笵天下之不一而归为一”、“笵,法也”。

早在商代,具有法律雏形的“汤刑”,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西周的法律制度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尚书.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只不过是以刑罚为主。

那么,人类“法学”的思想和理论是从哪里来的?很简单,从周公到荀子的法家,“法”启于儒法合一的“周礼”,与儒学分进后、由荀子合击。

 

法是什么

法是所有事物遵循统一规范。(“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任法第四十五》)

管子认为,空虚无形称之为道,能变化养育万物的称之为德,君臣父子各得其所称之为义,宾主、贵贱、亲疏之别称之为礼,所有事物遵循统一规范称之为法。

在管仲的思想里,道与法通常是一致的,都代表了一种最高的原则和自然法理,道是法之源、法是道之用。

因此,法家的法学思想和理论,从一开始就有清晰明确的三原则。

其一,统一。中国古代“一断于法”的司法平等、统一理念,“规矩”、“绳墨”等则贴切地表达了法是社会的公器、而非私器,是“至道”,因此法必须统一而明确,这就是法家经常谈论的法要“一”、要有“恒”、要“有常”。“明主一度量”(《管子·明法解》),法家提出凡事都要以法为准、一断于法。

其二,公开。在法制上,春秋郑国子产铸刑鼎,将郑国的刑法铸刻在鼎上,不可更改,称之为“刑书”,成为了国家的常法。过去,刑书是不可以公开的,老百姓不知道刑书的具体内容和惩罚规定,因此生杀大权就掌握在统治者手里,因而铸刑鼎是人类法学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其三,公正。春秋郑国邓析以能言善辩著称,被誉为律师之祖,开创了人类公平、公正的诉讼制度。同时邓析还制作了著名的“竹刑”,即把刑法的条款刻在竹简上,普及到民间,以努力普及法律知识。

 

☯法的源头是道

“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道德经·第三十八章》)

老子的意思其实很明确:即使不能认识自然规律(失道),那也要遵循自然规律(德);即使不能遵循自然规律(失德),那也要认识社会规范(仁);即使不能认识社会规范(失仁),那也要遵守社会规范(义);即使不能遵守社会规范(失义),那也要认识个人规则(礼);当然,荀子增补了一条“失礼而后法”,即使不能认识个人规则(失礼),那也要遵从个人规则(法),否则人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当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性。

前五个(道德仁义礼)要讲究“雅”,凭借自身努力内部解决,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后面这个“法”,实在“雅”不起来,只能凭借外在暴力强制实施,俗就俗吧,因为面纱用完了!【可参见拙文《纲举目张——认识和理解汉文化的路线图》】

也就是说,法是道的延续、道是法的源头,而法是道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如果连法都不管用,那就只有自求多福、自生自灭了。

 

“道仁礼”三位一体的中国法学思想

道家是自然主义的,以自然为视角;儒家是人文主义的,以社会为视角;法家是国家主义的,以国家为视角。因此,道儒法三家是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处理个人的问题。

汉文化中,“道”是自然规律、“仁”是社会规范、“礼”是个人规则。社会是自然的组成部分,因而“仁”就是在社会层面遵循“道”;个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而“礼”就是在个人层面遵守“仁”。因此,“法”就是遵循“道仁礼”的个人行为规则。

儒法同源,均源自“周礼”,礼和法只是对“周礼”的不同诠释,礼重教育、法重惩治。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周礼”和“荀礼”含义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周公的“礼”规范权力、荀子的“礼”规范个人,因此周礼是指宪政、荀礼是指法治。

很多人认为,法家思想是为君王服务的、是君王统治的工具和手段。

但是,实际上先秦法家思想的“法”,是凌驾于君王之上的。法家思想要构建的是“法”的绝对权威、而不是君王的绝对权威,目的是致力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所以法家思想主张集权统治、但不是独裁统治,君主代表国家、但不等于国家。

也就是说,法家思想是要在“法”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权力和利益分配机制。法家要打破的是特殊阶层的权力和利益,让国家治理回归“法”的基本框架之中。

法家思想的理论基础来自于黄老道家,即“法”的坚实而不容置疑的理论基础:法是道的自然外化,道生德、德生法,人遵从法就是遵从道,所以“法”才摆脱了君王的个人权力。

因此,治理方法是依法治国,政治目标是富国强兵。至于能否实现则又另说,人人希望儿子成龙、姑娘成凤,但都是奋斗目标、并非都能实现。

顺便一说,今天的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具体方法,而古代法家思想是治国思想,范围要广很多。今天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和惩罚犯罪,而守住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所以我们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先秦法家思想中,法的目的是富国强兵,法家思想是一套治国理念,而不仅仅是一套法律体系。法家思想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农业、外交甚至人才管理等诸多方面,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法律只是法家思想的冰山一角。简单说,法家思想是饮食(食材、烹饪、品鉴)、法学是烹饪、法律是菜单。

 

➤人类法制始祖《法经》

公元前407年,李悝编制了《法经》,人类从此进入了法制时代。

很遗憾,《法经》已失传,但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盗》、《贼》、《网》、《捕》、《杂》、《具》6篇。

但是,最早是日本学者、然后扩大为西方学者,妄图否定《法经》的存在,原因很简单,人类第一部法学理论著作的桂冠,怎么能戴在中国人头上。

 

《法经》构建了现代法律的六大体系

《法经》虽然只有六篇,却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六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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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构建了现代法制的原则

其一,成文法制。《法经》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摒弃了自下而上的案例法和习惯法等原始落后的思想和方法,实行自上而下统一立法,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开创了至今仍是唯一先进的成文法系。

其二,实程分离。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开,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其三,立执分隔。一方面《法经》开启了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且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避免地域差异和同罪不同罚;另一方面,将立法和执法严格分隔,立法者不执法、执法者不立法,消除各种操作空间、避免各种徇私枉法。

 

著名的中国九律

《法经》是人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第一部成文法经(主要是理论贡献),后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以及汉代以降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极大影响,为中国历代法典所宗。从此,中国历朝都以前朝法律为基础,不断改进、增补、完善,形成本朝的新法律。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使得两千四百多年来,中国法律有祖有孙、一脉相承,绝非西方无祖无孙的孙猴子法律。

《法经》六篇为秦直接继承;汉相萧何在《秦律》六章之上,增加户、兴、厩三篇,称为汉《九章律》;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以《名例》(总则)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至《唐律》增为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宋代《宋刑统》因袭唐律,其篇章结构大同小异;明代《大明律》的体系有所变化,改名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大清律》也因袭了《大明律》。

中国九律序表:

秦律、汉九章律、后魏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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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现代法律始于《大明律》

1374年,严谨且完整的法律体系《大明律》正式出台,由27个部门协同制定,共分30卷460条。其律法清晰明确,既维护了社会秩序,又注重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尊重人的权利。完善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使得法律更加公正、公平、公开,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大明律》的显著特点:

其一,内容完整。《大明律》分为七篇:名例律(宪法类总则)、吏律(行政法规)、户律(民事法律)、礼律(仪制教育)、兵律(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刑律(刑事法律)、工律(建设与环保)。内容覆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绝非公知抹黑的“中国法律只重刑法而残暴、西方法律注重民法而文明”。

其二,简洁明确。《大明律》较为简赅,充分体现了“立法贵在简当,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晓”的成文法优势,便于普教、人人明了,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安民绳顽的作用。相反,美国案例法繁复神秘、非常人所能知晓,其同罪不同例的特征,使得如何定罪量刑,全凭狮子大开口的律师操弄,以维护富贵的利益。

其三,以礼导法。《大明律》以“礼”为基调、惩治与教化并举,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礼治的核心是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有礼治的主导,纲举目张,才有真正的法制,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比如制定官民需要共同遵守的道德准绳,以规范契约、言行、伦常、吏治。

其四,吏治为重。以保“安民”、利“绳顽”为立法宗旨,扶持贫弱、抑制豪强,体现的是“民本”思想。尤其《大诰》就以严禁结党营私、惩治贪官污吏和不法豪强为重点,以缓和社会矛盾。从定罪和量刑轻重看,《大明律》专门针对百姓犯法的条目很少、而且“多有宽宥”,绝大部分都是针对不法豪强、勋臣、奸党和贪官污吏的,而且多用严刑峻法。

 

西方法制极简史

西方法制源自中国,但洋人与狗坚决不认,否则无法尊崇上帝、贬低中国。

 

➤西方法学思想极简史

西方的法学史流派门户较多,本人综合捋捋,大致分为古代、中世纪、近现代三个时期。

 

古代时期

古希腊:西方一般认为古希腊没有法学,原因是城邦繁盛阶段短暂、缺乏安定,因而没有产生法学思想。但也有人认为柏拉图、梭伦等人也有与法学有关的思想。【本人注,下同:都能扯上关系】

古罗马:据说公元前450年制定了《十二铜表法》,因而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基础;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学。罗马法的意义:【感觉是在说李悝的《法经》】

1、明确了法和法学的定义。

2、探索了法的渊源、分类和解释。

3、探讨了法的体系,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理论。【像是说《大明律》】

4、提出法学原则、概念、术语。【应该是翻译、而非提出】

 

中世纪时期

法学被认为是神学的一个分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包含有法学内容。

 

近现代时期

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兴起,法学摆脱神学而独立,使法国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马基雅维利《君王论》、布丹(国家主权学说)等含有法学内容。

17-19世纪:格劳休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等古典自然学派,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卢梭(社会契约论)等的相关思想;历史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德国哲理法法学三大学派。

20世纪:社会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三大学派。

 

西方法学思想始于二次汉化的启蒙运动

中世纪时期被西方自己描绘成一个“宗教的言论置于个人经验和理性活动之上”(文艺复兴时期的学者)、“无知和迷信的时代”(启蒙运动时期的学者)的文明衰落时期、“黑暗时代”。

西方认为,中世纪始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终于公元1453年东罗马帝国灭亡,最终融入文艺复兴运动。但是,这里本人就有两个疑问:其一,西罗马帝国亡于其雇佣兵日耳曼人,所以不是文明毁灭、而只是改朝换代(就像蒙元灭南宋),怎么罗马文明就会像停电一般,突然变得一片黑暗,而且拉丁人和久居罗马的日耳曼人如同全部喝了孟婆汤,统一忘记帝国的辉煌,直到一千年后,又吃了孟公丸、突然一起集体想起来;其二,西罗马没有了、但东罗马还在,怎么东罗马人也与西罗马人步调一致、同喝孟婆汤。因此,个人以为,唯一说得通的解释是,黑暗的中世纪没有起点,或者说始于新石器时代。

也就是说,在不知何时开始的中世纪,西方只有神学、没有法学,西方法学始于启蒙运动时、汉文化经典大翻译运动的中心法国。所谓的“人文主义法学派”、“复兴罗马法”云云,那是翻译了三百年前《大明律》之后的事了。

顺便一说,西方现代三大主流法学流派(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皆因无法理解“道仁礼”三位一体的中国法学思想,只好肢解为三,如盲人摸象,摸到“道”的即为新自然法学派、摸到“仁”的即为社会学法学派、摸到“礼”的即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就那么简单。

其实,西方法律底层是契约属性,不是源自商业、不是源自政治,而是源于人神关系,即上帝和人类的契约关系(亚伯拉罕契约)。比如说,以色列以《圣经》旧约(地契)为依据、霸占巴勒斯坦土地,美欧冻结俄国数千亿美元的公私财产,当然是以上帝的名义毁约,旁人没有资格质疑。

 

➤西方法律极简史

传说中,公元前176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至于罗马法的《民法大全》直到11世纪才被“发现”。其实,即便“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真有其事,充其量也只是简陋的地域性、小圈子乡规民约,与法律相距甚远。

实际上,西方最早的法律文件是《大明律》三百年后的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内容仅只是限制王权、结果是产生了君主立宪制;美国的《1787年宪法》是西方国家第一部宪法,但只是各部落(州)组建联盟、抱团取暖的契约;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则是西方第一部民法典,其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但也只是法国境内的乡规民约集。

 

➤西方法系极简史

西方的法律体系可分为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源于不同地理导致的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价值观,用以保护和服务不同的群体、族群的延续和发展。大陆国家是生产型地域,法律需要长期稳定一致,用以保护生产者(弱者),是人皆有法;海洋国家是商盗型地域,法律只需要双方认可,用以保护掠夺者(强者),有钱即有法。

因此,中国法系是“成文法”、大陆法系是“明文法”、海洋法系是“无文法”。

一词评价:大陆法系是乡规民约海洋法系则有法无律

先上个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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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便一说,中国民国时期的法律来源于大陆法系,因为制定民国法律的先驱们大都留学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深受其影响,归国后受政府邀请制定了大陆法系的国民政府法律体系。新中国建国后,也受苏联影响,采用大陆法系,但改革开放后,法律改革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因而逐渐回归成文法系正统。但也正因为中国逐步抛弃西方文化,重新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以至公知不满,叫嚣要司法改革、回归西方法制,美其名曰“与国际接轨”,只不过留美的要海洋法系、留欧的要大陆法系,自己都还扯不清楚。

当然,这里还是要表现一下汉文化的“谦虚”:海洋法与大陆法并没有什么高下之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两者逐渐在互相取长补短,互相融合。对于法律技术方面的东西,西方在管理上还是有其先进性的,我们也应该学习借鉴。

 

日耳曼的司法决斗

日耳曼法在诉讼证据上独具一格,据说最初沿袭的是火灼、水浸等古老的神明裁判制度,就是把人放到火上烤、水里淹,如果你还能活下来,就算你说的是真的。

据说到了公元501年,他们自己都觉得这个太野蛮了,咱换一种方式吧,结果就出现了“司法决斗”。勃艮第国王耿多巴德明令在审判中可以通过决斗来取“证”,由此开启了西方六百年的司法决斗史。

其实,司法决斗也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与其他神明裁判单方证明方法不同的是,它属于一种双方证明方法,即通过决斗来解决,谁活着谁有理。

 

大陆法系乡规民约

大陆法系通行于欧洲大陆国家及其殖民地区,强调法律的系统性和明确性,属于制定法。其法源为习惯法,判例不被认为是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

当中国的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因启蒙运动的大翻译运动传入欧洲,首先影响的是西欧日耳曼地区,如大翻译运动中心的法国,和邻近的散装德国。因为这些地区的社会组织结构与中国类似,属于受地域约束、由部落首领(贵族领主)统一管理的有组织社会形态,因而领主有能力颁布领地内统一实行的习惯法规,从而易于接受中国明文法规的法制。

1799年11月9日,雾月政变爆发的当天晚上,拿破仑便下令起草民法典。1804 年的《拿破仑法典》源于习惯法,比如《巴黎习惯集》关于已婚妇女的权利限制、配偶间共同财产的占有以及继承方面的一些规定,“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债的一般规定、特定种类契约的规则以及婚姻财产份额制度,王室法令中关于民事主体资格、赠与、遗嘱以及限制性继承、证据、抵押物的赎回,以及大革命时期的关于成年年龄、婚姻、抵押制度等内容。

与《拿破仑法典》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更体现了乡规民约集的特色。在18世纪近1800个领地各有其领主制定的规矩,到德意志邦联39个主权邦的部落(领地)习俗、习惯有所整合,在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全国分四个法域(普鲁士邦法适用地域、法国民法适用地域、撤克逊民法适用地域、普通法适用地域),直到1900年1月1日《德国民法典》施行之日,才合而为一。因而《德国民法典》其实就是完成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即将各地习惯汇集成册,因而《德国民法典》实际就是明文颁布的习惯法,可称为“明文法”,比如其在许多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部落庄园贵族)地主经济的特点。

 

海洋法系有法无律

如果一定要以最简洁的方式总结海洋法系,那就是“有法无律”,因为海洋法系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汇集了人类法制的三大毒瘤:案例法制度陪审团制度保释制度

 

☠无律之法的案例法制度

海洋法系通行于英美及其殖民地区,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官的创造性。其立法思想是“判定之法”、而非“制定之法”,即没有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典,而是以过去法院判决的案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而可称为“无文法”。

也就是说,海洋法系有“法”的意识、但没有“律”的规定。其关键原因在于,当法德的大陆法系传到英国后,英国犯难了,因为英国以商盗立国,只有个人之间的契约、没有国家统一的规范,城邦里都是些不相干的乌合之众,不可能制定明文法律。因此,英国无法建立能够被商盗们普遍认可的统一法典,只能将习惯了几百年的个人契约方式加以“合法化”、追认为“类法律”,即以别人的契约案例,作为讨价还价的依据,由与案件无关的吃瓜群众,凭良心“主持公道”。这就是无法典的案例法、必须由非专业(无知者无罪)的陪审团执行的原因,因为专业的法官必须依据统一的法典判决,否则就是渎职、就是犯罪。

更严重的是,如果没有先例,那么法官就能够主导“造法”,有案例要判、没有案例创造案例也要判,这叫“自由裁量权”,即法官依据陪审团的判决而形成的案例,就成为后来庭审的法律依据。因而海洋法系的“法律”,不是由立法者统一制定,而是由执法者(法官)主持、各色外行人等自由制定,即由与法律无关的人、用与法律无关的方式、制定与法律无关的法律。结果导致法律如儿戏,每天都在制造大量的案例,使得海洋法系的“法律”就像活页夹,每天都要调整、永远无法定稿,呈现出“有法无律”的各色奇葩。

当然,法律要公开、公正、公平,关键是透明。海洋法系复杂而诡异的天量案例,也正是资本贵族统治所需要的,因诡异而神秘、充满了“操作空间”。因此,美国法制与文明之间还隔着一个子产。

 

☠无法无天(底线)的陪审团制度

作为庭审方式,大陆法系采用审问制,法官通过讯问当事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即定罪和量刑均由法官决定。海洋法系则采用对质制,法官只是中立的主持人和裁判员,定罪权属陪审团,如果陪审团判定有罪,法官才能依例、而非依法量刑。

基于个人契约的案例法没有、也不能有统一的法典,但问题是,案例五花八门,如何认定适用案例,显然就不能由法官一人说了算,于是就产生了民主决的陪审制,即由不懂法律、与案件无关的人,依个人意愿和常识作出判断,以体现“民意”、而不是严肃的法律规定,从而达到中国商王朝的水平。因此,英美法系“有罪无刑”,即有罪名、而无刑名,比如杀人犯能以杀人罪起诉、却没有明确的法文定罪量刑,只能让律师们各色忽悠、然后交由陪审团讨价还价。其实就是民主至死,采用数量决、而非质量决,谁当总统、民主选举,该否判刑、民主选举,总之与专业无关。

这就是著名的陪审团制度。如美国法庭的陪审团通常由案发地的12位普通公民随机组成,不懂法律、没有学历的底层民众最佳,否则律师难以忽悠,导致庭审难以为继。其要点在于,陪审团定罪判决的依据不是、也不能是法律,而是底层民众朴素的意识形态和生活经验。

顺便一说,陪审团制度的庭审如综艺节目,法官是主持人、陪审团是评奖嘉宾、当事人是参赛演员。当然,当事人也有分工,律师如逗哏、原被告如捧哏、证人则插科打诨。不熟悉者可参看经典电影《十二怒汉》,陪审员们没有专业、只有算计。

 

☠有钱能使磨推鬼的保释制度

保释制度,就是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缴纳相应费用后,自由地回家过年。这在海洋法系国家里,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保释制度是海洋法系特有的制度,充分体现了钱比罪重要的精神,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判决目的是为财富。其理由是无罪推定,尤其是对被告辩护权的保护,即被告拥有自由地外出收集证据、以为自己辩护的权力。

遗憾的是,此风已吹向大陆法系,翻译为取保候审。好在大陆法系仅有裁量保释、没有权力保释,即能否保释不是疑犯权力、而是法官权力。两大法系保释制度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模式和价值选择不同。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追求控制犯罪和稳定社会,即以社会利益为核心;海洋法系则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追求程序正义和保护当事人利益,即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会否损害社会利益无关紧要。

顺便一说,美国高举保护当事人权力大旗,但究竟是保护谁?以杀人案为例,受害人亲属是证人、公诉人是公权,其利益不属保护范围,需要法律保护利益的唯有罪犯,至于死者利益,唯一能够获得的保护,仅是遗体在法院监管期间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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