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光有法还不够。

11月14日白天,我们楼上的住户搞室内装修,虽然是在允许装修的时间内,但装修工人用三个风镐在一个房间里同时锤击地砖,发出的噪音震耳欲聋。在我们房内,两个人靠近耳边大声说话都听不见。我建议他们只用一个风镐锤击,那样噪声小点。他们不同意,说是那样做太慢。继续用三个风镐同时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既然有法可依,我就立即给110打电话反映此事。接电话的人说现在是在装修时间内,我说我投诉的不是装修,是他们噪声太大。可110还是叫我给环保部门打电话。我当时也不想跟他争辩,心想随便哪个管都可以,只要有人管就行。旋即又给环保部门打电话,拨打12369。环保部门接电话后说“好,我们知道了”。满以为这下可有人管了,谁知他们把事情给转到居委会去了,居委会虽然办事很积极,但他们又没有执法权。结果大家可想而知。致使我们那一天都在巨大的噪声中度过。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都应该受到法律处罚。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可“徒法不能以自行”。形式上看起来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严密的保护。可实际上侵权发生的时候,有法定职责的部门都懒得管他们依法该管的事,推诿塞责。群众虽然“投诉有门”,但投诉了不起作用。公民虽然有法律的保护,执法者却不执行,更遑论什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好像没下雨的时候,以为自己有雨伞保护,下雨的时候雨淋到身上了,才知道自己其实是光脑壳。国家“纵有良法美意”,没人执行也等于零。如此看来,要依法治国,光有法,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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