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买法拍房当婚房,原房主拒不搬出!十年后维权成功,已38岁仍未婚

本文素材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法拍房

大家的认知也就是:便宜,但麻烦

就是这个“麻烦”,到底有多麻烦?

不大有人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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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刚入住法拍房的上海这对朱姓父子

来告诉你:

是十年不能入住的麻烦!

是耽误了婚姻大事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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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春天,朱某28岁

是上海一家公司的职员

朱某的父母曾是20世纪70年代返城的知青

一家三口有十多年的时间

蜗居在一间只有12平方米的小屋内生活

眼见儿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

朱某的父母四处打听

想为儿子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

这套法拍房是从中介那边知道的

朱家人想实地看房

但因为房子上贴着法院封条进不去

就看了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

在签订委托代理拍卖的格式合同时

朱某的父亲朱某安还特意写上了这一行字:

“自该房产证拿到后三个月内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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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9日

朱某通过浦东新区法院司法竞拍

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

同年9月25日拿到房产证

可当一家人兴冲冲地去看房时

却发现原来的房主孙某竟然还没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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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敷衍

“孙某说,他还在与别人为买卖房子的事打官司,法院就把房子拍卖了。”

当得知原房主孙某坚决不肯交出房子时,朱某安多次找过代理公司解决问题,但代理公司一直在敷衍他。

浦东新区法院:不负责清场

无奈之下,朱某只好向房屋的委托拍卖人浦东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法官对我说,当时拍卖须知所附的‘特别规定’已载明:‘标的以现状拍卖,有人占据使用。委托人和拍卖人不负责清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清场事宜’,因而不能受理我的申请。”

朱某安告诉记者,拍卖当天代理公司是给过他几页材料,是他代儿子签的字,因为之前与代理公司签过合同,所以并没有太在意“特别规定”的内容。

嘉定区法院:不予受理

在向浦东新区法院多次申请强制执行无果后,2014年4月,朱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向房屋所在地嘉定区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迁出该房屋。

嘉定区法院一审认为,朱某系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该房屋,应向原拍卖法院即浦东新区法院申请交付房屋,对朱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中院:维持一审裁定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同年6月维持一审裁定。

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2015年5月,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浦东新区法院:不予受理

拿着嘉定区法院的生效裁定,朱某再次向浦东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依旧碰壁。

2017年7月,朱某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同样的排除妨害之诉。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孙某的住所地和案涉房屋均不在其辖区内,其没有管辖权,故对朱某的起诉同样裁定不予受理。

中院:维持一审裁定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2018年6月,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朱某再审申请。

至此,从拍下房屋之日算起

已经过去4年时间

朱某和父亲辗转于三级五家法院之间

得到的结果只有:

“不予受理”、“不予支持”、“驳回再审申请”

入住新房的诉求始终未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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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朱某忙于工作

这些年来,一直都是已退休的朱某安

作为儿子的代理人为房子的事奔波

为了房子的事情

朱某安还借阅了很多法律书籍

还记了好几本密密麻麻的法律笔记

“这些书多数是去图书馆借的。

我学了民事诉讼法之后,

知道不服法院生效裁判

可以去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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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

朱某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杨冰

听完朱某安代朱某提出的申诉后:

“老百姓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房子

这么长时间住不进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在法律上一定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案涉房原所有权人孙某曾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朱某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孙某不具有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朱某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

2019年3月,上海市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该院指出,当事人朱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房屋,法院既未将拍卖房屋强制执行移交买受人,又不受理买受人提起的要求无权占有人孙某迁离房屋的民事诉讼,使朱某事实上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排除孙某非法侵占其合法房产的权利,属于程序失当,法院理应依法受理朱某的起诉。

2019年7月,上海市高级法院再审认为,朱某通过司法拍卖受拍涉案房屋后,要求由法院帮助清空房屋,结清相关费用,诉求正当,应由法院予以解决。考虑到系争房屋坐落于嘉定区,且起诉人已向嘉定区法院起诉,故撤销原一、二审裁定,该案由嘉定区法院立案受理。

就这样,辗转奔波5年后

朱某终于从“起诉人”变为“原告”

入住新房之路初见曙光

结果又立马回到了前面几年的“法院宇宙”

嘉定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嘉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中已写明法院不负责清场,朱某在参与竞拍时明知系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存在瑕疵,且不能通过司法强制交付取得实际占有权,现房屋的占有使用状态与拍卖时并无变化,朱某基于上述明知有瑕疵的所有权又诉求排除妨害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朱某申请再审后,2021年11月,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了朱某的再审申请。

事情又一次,回到了原点

如果由朱某再次申请监督

又要拖很长时间

检察院决定

直接由市院受理该案,并依职权跟进监督

后来,也就是今年

2023年的上半年,在多方努力之下

朱某与孙某在再审开庭前达成和解

孙某已搬离并腾空房屋交付朱某入住使用

6月,上海市高级法院裁定终结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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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

朱某的十年维权路“终成正果”

如今已38岁的他,仍单身未婚

“这些年也谈过不少女友,

但多数因为房子问题未能步入婚姻。

现在不容易找到合适的,

毕竟已经错过了最好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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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朱某的心中五味杂陈了

光是看看这个故事,也蛮五味杂陈的

有人说上海的房子十年也涨了不少,不亏

可一个人能有多少次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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