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的来源及其理性构造
当有人被火灼烧并说“痛”时,已经不是在感性感觉中,而是在知性中,感觉表象已然转化为知性形式的意识对象并用语言表达出来。那么什么样的情境仍处于感性感觉中呢?被灼烧而感觉到痛的人大声或小声呻吟、流泪、表情痛苦、摔手跺脚等本能反应都属于感性反应,而如果有人用语言重述种种反应过程又归于知性形式。我想表达的是:感觉无法传递,而知性意识可以传递,对感官事件的描述表达已不属于感性范围—感官感觉的表象已作为杂多质料进入知性形式并被整合为意识对象。
感觉是感觉,意识是意识,理性范畴联结的不是单纯的感觉表象而是包含感觉质料的知性对象—概念。
感性系统与知性系统处于相当复杂的双向交互过程中。感性系统无法完成知性系统的功能任务而知性系统亦无法完成感性系统的功能任务,但两者的功能相互衔接,彼此藕合。
“太阳晒热了石头”这一经验知识是如何构造出来?这个命题包含了两个经验事件:‘阳光照射在石头上’和‘石头热了’,一个是视觉感官经验,一个是触觉感官经验。经验与经验之间是彼此分立的,感性系统不具备把支离破碎的两个以上感官事件联接成一个完整的整体知识的功能,只具备把感官感觉要素打上时间和空间要素标记并上传知性系统的能力,时空要素标记的彼此串联并形成完整的时空观念形式是在知性系统里完成的,紧接着时空观念形式在知性系统把感官感觉要素整合成独立的包含经验材料的观念事件(后文简称经验事件,在知性中才能形成事件但包含了感觉质料)。现在的问题是,在知性系统中,两个经验事件是如何联结在一起?为何是这两个事件联结在一起而不是其它?这两个事件有何特别之处具备何种条件联结在一起?
显然,当知性在审视这两个经验事件时,仅仅发现两个在知性中可以处理的知性形式时间和空间形式:上述两个事件的时间形成先后关联关系,空间形式形成重叠关系,并且该时空关联形式趋于无限重复性;重复性决定了两个经验事件联结的可能性和合法性,知性系统首先在无限重复的基础上构造了“普遍性”范畴,用这一范畴审查了上述两个经验事件并确立了两个事件联结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知性在先后重叠时空关系条件下构造了“因果性”范畴,确定了上述两个经验事件的联结方式。
故此,当“太阳晒热了石头”被说出来时,这一经验知识已在知性系统中被“普遍性”范畴审查完毕并以“因果”范
畴构造出来,既非纯粹经验又并非纯粹理性。换句话说:该知识是知性用知性范畴形式审查并联结经验材料的观念,观念是在知性系统中构造出来的,感性系统不具备构造观念的能力,只具备提供感官感觉材料的功能。
“普遍性”是理性构造的内审机制因而成理性法则,杜绝了“双标”的可能。凡导致“双标”现象出现的原则或法则皆是非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