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县级地方法院公众号,说一年接百起物业与居民的纠纷案件,全部调解无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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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折腾君
  • 按照你的说法,法官都是这样有力地调解,那除了不宜调解的案件,其他案件都是调解完事,是这样的吗?
    在可调节的案件中,经调解弃诉的案件有多少,你有数据吗?

没有数据。

但是个人接触,调解的案例肯定多于判决的案例。比如,前几天刷一个县级地方法院的公众号,里面说一年接了一百零几起物业与居民的纠纷案件,全部调解,无一判决。

当然,法官虽然愿意调解,但是也不能单纯的认为调解就是有损于原告或者被告的利益,这就像第三方劝架,只有双方各让一步才能调解成功,任何一方不满意,就只能判决。调解还有商量的余地,判决就只有执行了。况且,一般的民事纠纷,总有理亏的一方,法官给理亏的一方解释解释法条,说说判决的后果,只要双方在赔偿上的诉求相差不大,基本都能调解成功。调解成功,不但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节省了原被告双方的精力。毕竟,如果又是开庭又是搜集证据,结果最后判决跟调解的结果相差不大,那双方又何必费那个劲呢?

这是三赢的好事。而且,调解结案的不能再起诉但可以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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