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或租赁方应该去找一个监理公司来保证安全和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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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华t3
  • 你对民法典的理解有问题。租赁物改造是特殊行为,有专门的规定。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承租人并不能因为有租赁合同就自动获得装修的权力。假设房东同意装修,房东就应该审查装修方案。刑法是疑罪从无。而民法则需要自证清白的。房东这里需要明确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同意,才可能免于承担这个责任。

这里又有一个无解的问题来了:房东即使同意租赁方装修,但是,房东明显没有审查能力,或者继续找事,房东根本没有审查资质,审查了也是不合法的,还得担责。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是有一套规程规范的:业主或项目建设方提需求,找勘查设计院咨询、评估、设计,将需求转化为可实施的图纸方案,通常,业主或建设方会委托设计单位为项目建设总包单位,原因就是--专业的事情我不懂,专业的事情找专业的人来做。其他的就不展开了说,业主或项目建设方为了确保实现自己的目标,还得请监理机构对设计和施工进行过程监督,保证安全和项目建设质量。

说到这里,问题其实似乎很明白,业主或租赁方应该去找一个监理公司来保证安全和施工质量,只要监理公司的资质是和项目匹配,那么,业主或租赁方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了。

但说到这个项目,规模就这么大,能否请到监理公司就是一个问题,而即使请到了监理公司,那新增的费用开支,恐怕就是业主或项目建设方难以接受的了。

这几年时长见到的就是空调安装工失手事故,最后业主都承担了赔偿责任,安装空调,有几个业主清楚知道安装空调有哪些风险?需要请监理来监工?又有几个业主愿意请监理?问题的关键是,本应是施工方的责任,莫名其妙就安在业主的头上了。

现实是,这套质量体现早就乱套了。即使你请了合格的设计公司、监理公司、施工公司、审计公司,最后出了事情,尤其在网络舆论的夹裹下,业主没有责任也得有责任。

早几年江西丰城电厂的事故,认定业主“建设单位江西丰城三期发电厂及其上级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对工期调整的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这就是个笑话。这本是总包单位或监理的工作职责,却安在业主单位的头上,以显示对对事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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