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任何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农业部官方辟谣

有观网用户发表了耸人听闻的观点,声称诸如:

蒹葭苍苍:完善?怎么完善的?文件名称是什么?把全称说出来,并附上所有部门行使什么职责,谁在监督?谁在执行?根本就没有!这睁眼说瞎话呢!?让你举例子,你就举例子说服我!哪怕是个检测仪器也行!扯什么乱七八糟的?一扯就扯到科学,科学的精神就是实事求是!不是让你在这给别人扣不懂科学的帽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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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制了诸如什么:没有进行检测,没有试验报告,36天就审批通过等等之类的惊人谣言。恰恰相反,我国建立了全世界最为严格的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转基因产业能够健康发展。2021年两会,国新办召开发布会,重申本着尊重科学、严格监管、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原则有序推进转基因现代农业技术产业化。

本文摘录政府官方网站的权威辟谣,来看看这些谣言都存在哪些事实错误,以及其他众多公众可能关心的问题

问题:中国都有怎样的管理法规?

来源: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kpxc/202010/t20201023_63550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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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转基因的管理,最早的文件是1993年12月24日,由国家科委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后废止),其规定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的同时,还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到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后废止),对农业生物基因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安全评价系统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原则性规定,确定了归口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1997年3月,农业部正式开始受理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申报书。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和进口安全审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发布后,农业部和质检总局制定了5个配套规章,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和《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5个配套规章。2016年农业部修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均作出了相应规定。种子法对转基因植物品种选育、试验、审定、推广和标识等作出专门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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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科学家对转基因农作物要做哪些环境安全性测试?

来源: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kpxc/202101/t20210120_63602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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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作物相比,科学家在转基因作物种植之前所做的安全性评估工作要严格得多,其中就包括环境安全性评估。 

通常情况下,科学家对一种转基因作物需要做的环境安全性评价涉及十几项甚至几十项,主要包括四个大的方面: 

一是生存竞争能力评价,在自然环境下,与非转基因对照生物相比,评价转基因生物的生存适合度与杂草化风险。 

二是基因漂移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转基因生物的外源基因向其他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发生转移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生态后果。 

三是生物多样性评价,根据转基因生物与外源基因表达蛋白的特异性和作用机理,评价对相关植物、动物、微生物群落结构和多样性的影响,以及转基因植物生态系统中病虫害等有害生物地位演化的风险。 

四是靶标害虫抗性风险评价,评价转基因抗性作物可能造成靶标害虫产生抗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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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国对于转基因作物种植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非法种植有什么样的监管措施?

来源: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kpxc/201406/t20140630_3953101.htm

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除了要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外,还需要依法办理与生产应用相关的其他手续。如转基因农作物还要按照《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品种审定和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才能生产种植。

为加强转基因作物种植管理,农业部制定了《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加强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监管,规范检查方法和检查内容。对于转基因作物种植田间检查内容包括:(1)播种期主要检查试验材料、试验面积、安全控制措施及剩余材料处置等;(2)开花期主要检查试验记录、隔离措施与试验面积等;(3)收获期主要检查试验材料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等;(4)试验结束后主要检查自生植物的去除措施及残留情况等。

农业部每年都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方案,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指导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开展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和抽检,严把品种审定关,凡是要推广的品种,首先要申请品种审定,获得品种审定证书,然后才能制种和进行种子销售。凡是参加审定的作物品种,都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有违规情况,立即取消参试资格。对违规销售、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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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国是怎样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的?

来源: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kpxc/201406/t20140630_3952917.htm

依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我国制订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性评价规范和技术指南》。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情况:包括供体与受体生物的食用安全情况、基因操作、引入或修饰性状和特性的叙述、实际插入或删除序列的资料、目的基因与载体构建的图谱及其安全性、载体中插入区域各片段的资料、转基因方法、插入序列表达的资料等;第二部分是营养学评价: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和抗营养因子的分析;第三部分是毒理学评价:包括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等;第四部分是过敏性评价,主要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过敏原评价决策树依次评价,禁止转入已知过敏原。另外,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加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中外来化合物蓄积情况、非预期作用等方面还要进行安全性评价。

例如,2009年我国颁发的转基因水稻安全证书,经过了长达11年的严格科学评价。在营养学评价方面,主要做了营养成分、微量元素含量以及抗营养因子等方面的比较实验,转基因大米与相应的非转基因大米营养成分相同,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异。在毒性评价方面,主要做了大鼠90天喂养试验、短期喂养试验、遗传毒性试验、三代繁殖试验、慢性毒性试验以及Bt蛋白的急性毒性试验,对实验动物没有不良影响。在致敏性评价方面,主要做了Bt蛋白与已知致敏原蛋白的氨基酸序列同源性比对,Bt蛋白与已知致敏原蛋白无序列相似性,不会增加过敏风险。检测机构还做了外源蛋白体外模拟胃肠道消化试验,转入基因的表达蛋白易于消化,在人体吸收代谢、有效成分利用等方面是安全的。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转基因抗虫水稻的安全性评价结果,以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等单位检测验证表明,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与非转基因对照水稻同样安全,消费者可放心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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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kpxc/201305/t20130516_3463485.htm

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按照人类的期望改造的生物品种。这些生物新品种在抗病虫、耐受除草剂、改善加工特性、提高营养品质等方面日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转基因食品是指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的总称。为保障人类的健康安全,促进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均在转基因食品上市前对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防止具有潜在风险的转基因食品进入消费市场。一般来说,转基因生物在批准商业化生产前,需要进行如下方面的食品安全评估。

一、转基因食品的营养学评价

人们对食品的需求就在于它为人类提供生存所必需的能量和各类营养物质,因此,对营养成分的评价是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的营养物质主要包括蛋白质、淀粉、纤维素、脂肪、脂肪酸、氨基酸、矿质元素、维生素、灰分等与人类健康营养密切相关的物质。评价时,将不同年份或不同生长地点的转基因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和对照的非转基因食品进行比较,评估转基因食品在营养上是否与非转基因食品一样具有同等的营养价值。由于用于加工的农产品中的营养物质含量受品种、种植环境、生长期、生长过程中农艺措施、不同生产年份等多因素影响而产生差异,如水稻不同的品种、不同的种植环境、不同生长期、不同农艺措施等都会影响稻米中的营养成分含量,也就是说,市场上人们消费的各种普通大米在营养成分的含量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评估转基因食品的营养时就需要考虑这一客观存在的因素。针对这种情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进行了调研和专家论证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农产品营养成分手册,给出了不同种类的作物及其加工产品的营养成分变化范围,并提供了相应的历史数据和参考文献。同时国际生命科学学会(ILSI)也建立了各种农作物的营养成分数据库,作为对各种转基因作物营养成分的参考范围。因此,对转基因食品的营养评价,除了要与对照的非转基因食品进行比较,还需要参考OECD、ILSI及本国已有的同类作物营养成分范围,确定转基因食品的营养成分是否在这些范围内。如果在范围内,则可以认为转基因食品具有与非转基因食品同等的营养功效。

此外,对一些存在较大差异,或改变了主要营养成分的转基因食品(如高赖氨酸转基因玉米),要了解转基因食品是否具有与传统食品同样的营养功能,动物营养学评价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这里所说的营养学评价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动物生长情况、营养指标或者动物产品的营养情况来评价转基因食品对实验动物的营养作用,如大鼠30天生长试验。二是通过动物的生长与代谢指标来评价转基因食品中某种营养物质能否被动物正常利用,如大鼠的蛋白利用率试验等。

目前,国际上批准生产的转基因食品和我国颁发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水稻、玉米都经过了营养学的评价,试验数据都证明了这些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具有同等的营养功效。

二、转基因食品的抗营养因子评价

食品不仅含有大量的营养物质,也含有广泛的非营养物质,有些物质会影响营养物质的吸收利用,称为抗营养因子或者抗营养素。抗营养因子降低了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最大利用以及食物的营养价值。几乎所有的植物性食品中都含有抗营养因子,这是植物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自我防御的物质。目前,已知的抗营养因子主要有蛋白酶抑制剂、植酸、凝集素、芥酸、棉酚、单宁、硫甙等。然而大多数抗营养因子的有害作用是由加工不善引起的,经过简单的处理就会消失,如加热、浸泡和发芽处理等。如我们经常食用的豇豆中由于含有豇豆蛋白酶抑制剂而不能生食,需要烹调熟制后,才能食用。对转基因食品的抗营养因子的安全评价,是将转基因品种中的抗营养因子含量与其对照非转基因食品进行比较,其评估方法与营养成分的评估方法一样。

三、转基因食品的毒理学评价

转基因食品是否会由于导入了外源基因而产生对人体有毒的物质,是人们对转基因食品产生担忧的重要方面。对转基因食品的毒理学评价是转基因食品上市前重要的评价环节。转基因食品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外源基因表达产物的毒性检测和评价,二是对整个转基因食品的毒性检测和评价。

外源基因表达产物的检测一般依照传统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对外源基因表达蛋白的检测评价一般有三个指标:一是通过与国际权威大型公共数据库中已知的毒性蛋白进行蛋白质氨基酸序列的同源性比较,分析是否与毒蛋白具有相似的氨基酸序列。二是在加热条件下和模拟人体胃肠消化液中,检测分析转入蛋白质是否耐热或抗消化。三是转入蛋白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整个食品的毒理学检测也是采用传统化学物质的评价手段,一般采用亚慢性毒性试验来评价转基因食品的整体的安全性。

根据个案分析的原则,对一些转入特殊功效成分的转基因食品,可以考虑其他方面的毒理学检测试验,如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繁殖试验和代谢试验等。对目前商业化生产的转基因作物,这些试验是不需要的。目前,包括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都没有提出这些毒理学试验的要求。

我国目前批准的转基因水稻和玉米都已经做过转入蛋白和整个转基因食品的毒理学检测和评价。试验数据证明,食用该转基因水稻、玉米与非转基因对照同样不具有毒理学意义上的安全风险。实际上,我国批准的转基因水稻还进行了遗传毒性、慢性毒性、传统致畸、三代繁殖等毒理学试验,安全检测指标已经超出了欧美发达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等建议的评价内容要求。这些毒理学试验都证明,转基因水稻“华恢1号”及“Bt汕优63”与传统水稻一样安全。

四、转基因食品的过敏性评价

食物过敏是一种特殊的人体免疫反应。一般认为,食物过敏在成人中的患病率为2%,而儿童则高达8%。食物过敏最常见的临床表现为出现皮肤症状,并可见呼吸道症状和消化道症状。如皮肤瘙痒、湿疹、荨麻疹、头晕、恶心、呕吐、腹泻。常见的过敏性食物有8大类:鸡蛋、牛奶、鱼、贝壳类海产品、坚果、花生、黄豆、小麦。在我国,芝麻、水果等食物过敏也相当常见。因此,过敏不是转基因食品所独有的。但是,由于转基因技术打破了自然界中物种间的遗传物质的生物屏障,为防范由于转基因技术造成的物种间过敏基因的转移,进行过敏性评价就成为转基因食品上市前必要的评价环节。

目前,世界各国均采用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转基因食品过敏分析原则和程序,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基因食品的过敏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评估转基因食品中转入蛋白是否是过敏源:一是外源基因是否来自含有过敏源的生物。二是通过与国际权威大型公共数据库中已知的过敏源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具有序列相似性。三是检测分析转入蛋白对模拟人体胃液中胃蛋白酶的消化稳定性。

​我国目前批准的转基因水稻和玉米都已经进行了外源基因表达产物的过敏性检测和评价。试验数据证明,转基因水稻和玉米中转入的外源基因不会带来新的过敏源,对食用大米和玉米的人群不会增加过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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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能保障安全吗?

来源: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kpxc/201406/t20140630_3952936.htm

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严谨,可以确保安全。我国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规程,涵盖了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许可以及产品强制标识等各环节。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制定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4个配套规章,国家质检总局施行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我国组建了由多学科64位专家组成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按照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报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五个阶段,安委会负责对转基因生物进行科学、系统、全面的安全评价。组建了由41位专家组成的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104项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

我国建立了由12个部门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和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部设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转基因产品安全不安全,是由多领域的科学家按照严谨的科学标准、严格的法规程序来评价的,不是由哪个工作部门或者哪个人说了算的。转基因无论是研究、试验,还是生产、加工,或者是经营、进口,都要依法依规办理,这套程序很严格,能够保证转基因技术应用过程中不会对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造成危害,能够保证生态环境安全。只要通过安全评价,获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产品就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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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国转基因安全评价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kpxc/201406/t20140630_3952939.htm

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分级分阶段安全评价管理制度。研发人向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部门、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依法开展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反馈申请人。监管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拟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的单位,以及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从事转基因研究和试验的单位,须按照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交书面资料,经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审查和试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农业部组织安委会进行安全评审和审批。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信息在农业部官方网站公布。申报单位在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还要办理与生产应用相关的其他手续,如转基因农作物还要在按照《种子法》相关规定进行品种审定和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才能生产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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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信息透明度如何?

来源: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kpxc/201406/t20140630_3952943.htm

2013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部在官方网站“热点专题”的“转基因权威关注”栏目(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主动公开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评价标准、指南、检测机构、安委会工作规则和委员组成名单等。对于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结果及相关安全评价资料,农业部也按年度及时在网上予以公布,这些资料公众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同时,农业部依照公众的个人申请,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了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的政府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提高了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和管理的透明度,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应该说,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信息是公开透明的,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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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欧、美、中管理转基因的原则为何有差异?

来源: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kpxc/202010/t20201023_63550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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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在农业、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以及经济、贸易和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在坚持科学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利益需求和国情制定的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及法规不尽相同。

 美国主要遵循“实质等同原则”,实行以产品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即强调产品本身是否确有实质性的安全问题,而不在于它是否采用了转基因技术,无论是否是转基因产品,都只在有科学证据证明其存在安全问题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采取管制措施。这与美国FDA一贯秉承的科学原则相一致,那就是:只考察食用或医用途径中的新物质对人类是否有安全问题,而不论这个物质是什么技术带来的。美国在风险分析中应用产品实质等同原则,不对转基因单独立法,而是实施多部门按既有职能分工协作的管理体系。

与之相对应,欧盟主要采用“预防原则”,强调过程安全评价管理,即关注研发过程中是否采用了转基因技术,并通过专门的法规加以管理和限制。

 中国遵循国际通行指南,综合借鉴美国和欧盟做法,根据自己的国情农情,安全评价既针对产品又针对过程,以确保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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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为啥要对转基因严格管理,是因为不安全吗?

来源: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kpxc/202010/t20201023_6355029.htm

从科学原理来说,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跟转入的基因、表达的产物,以及转入过程是否增加了相关的风险有关,对这些环节进行评价即可以确保安全,这也是世界各国进行转基因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 转基因管理比传统技术更严格,说的是企业、监管部门对这项技术的各个环节、各种影响都会进行评估,其安全保障的要求、措施是充分而完善的。转基因农业发展的20多年历史也证明,转基因技术一直在造福农业、农民和消费者,并未有“有害产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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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国发展转基因受利益集团操纵吗?

来源: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kpxc/201406/t20140630_3952976.htm

我国转基因产业化是否受利益集团操控?

任何利益集团都不可能操控我国的转基因产业化。我国转基因的安全性研究工作是由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由政府组织第三方权威机构和科学家团队进行评估,最后经政府批准发放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能否产业化由中央政府决定。

我国政府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成立了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组建了各部门各领域专家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认证了权威科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够充分保障我国的转基因安全管理和产业化决策公平公正,能够有力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包括功能基因克隆、遗传转化、品种选育、安全评价、产品开发、应用推广等各环节在内的转基因育种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体系,获得了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和技术,转基因生物研发的整体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居于前列,产业发展不可能完全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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