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想说,店主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就是罚款5-10万的

【本文来自《陕西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国务院督查组:处罚过当》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作为基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想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大家都说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124条的规定店主的这个行为罚款5到10万,罚款6.6万从法条执行上来说没有任何问题。食品安全法的第136条还规定,店主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免于处罚,很明显这个店主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也别说什么他不懂法之类的,他不是普通人,他是一个食品经营者,对相关法条有所了解是必须的。

我们去巡视的时候对每个店铺都强调要保留进货台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要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规,对相关法规要有所了解。店主还以为我们是在故意刁难他们,让他们做这做那的,天地良心,我们是为他们好。平时不学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出了问题了又来叫屈。

就这个案子来说罚款最低5万,不到5万的话上级又来找你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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