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现在的选择就是损失首付还是损失房价

【本文来自《关于商品房无法如期交付停贷断供一事,大家可以看看这份最高法的判决书》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哈哈猪
  • 这个案例和大家想象的还是有一点区别,尚不足以完全保护无过错的购房者利益。因为本案中购房者无需向银行承担归还贷款责任的前提是解除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需要放弃已购买的商品房并承担已向开发商支付的首付款难以求偿的风险,才能在法律上获得欠付银行贷款还款义务的保护。

    再换句话说,如果仅仅是预售房烂尾,不解除想关购房合同,是无法参照本案例获得保护,免除向银行的还款义务的。

网上大量引用这个案例的大都忽略了背后的商业逻辑,即购房人无需还贷的前提是损失首付资金,而由银行向开发商追讨尾款。

因为楼盘和土地使用权都是抵押给银行的,因此除非是开发商主动向购房人退回首付资金(几无可能),否则不管是开发商存续还是破产,银行都享有对在建项目的资产处置优先权。

从理论上说,银行只承担了70%左右的房屋款项,如果有后续接盘侠(应该是政府城投机构为主或国有大型房地产企业),银行损失可能也就是10-20%左右,甚至可以不损失本金,只损失利息(项目贷款展期处理)。

但对购房人而言,却是白白损失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付款,且在司法实践中无法追回,还可能上征信,算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因此最好的模式就是政府强制开发商完成房屋交付,甚至银行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一旦房屋交付,压力可就回到购房者那里的。

所以购房人现在的选择就是损失首付还是损失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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