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起诉携程机票高于航司票面价:3088元官方票携程卖3487元

提到订购机票,很多网友都会想到携程,作为中国最大的OTA平台,携程拥有上亿的用户,成为了很多人出行订票的首选。

但是目前携程的订票环节,依旧存在很多问题,譬如捆绑保险、价格高于航司价格等等。

近日一名携程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在携程购票的遭遇,并且计划准备起诉携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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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名网友称,四月底在携程上买了两张从乌鲁木齐经北京飞澳门的联程票,一共是六千九百多的样子。但后来五月意外发现,这两张票如果当时在航司正常买,竟然只要六千。

一个偶然的机会看到一篇新闻:第三方平台超过票面价售票退一赔三…一番研究后发现,原来每张机票都有一个类似于出厂价的“票面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携程这样的第三方平台不能超过票面价售票,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需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随后该名网友拿着规定再次找到客服,但这次客服的反应却更让她啼笑皆非…一方面,携程这次没有任何异议,听到我提供的依据后就非常爽快地同意了补差价的要求;但与此同时,携程又非常坚定的表示,这绝对不是什么赔偿,他们也不认为自己做错了,只是为我申请了特别补贴。至于自己主张他们先前的行为(故意高价售票、欺骗我价格合理)构成欺骗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那更是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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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携程协商无果后,该名网友晒出了民事起诉状,详细描述了事件的经过。要求携程退还差价,并赔偿三倍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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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事起诉状详情:

事实:

4月18日,原告在被告运营的携程平台上下单并支付购买了两张从乌鲁木齐飞北京、北京飞澳门的联程机票,由南方航空承运,被告收取的票价为3487 元/人,共6974 元人民币(证据一)。原告通过农业银行信用卡完成支付(信用卡实际支付6870元,信用卡支付立减优惠 100元,携程积分抵扣 4元)(证据四、五、六),当天完成出票(证据二)4月20日,原告通过南方航空官网查询后,发现票面价实际为 3088 元,远低于携程收取的费用(证据二)。原告随后联系被告运营的携程平台询问该问题,但携程平台客服欺骗原告说该情况正常:表示“平台政策就是平台销售价格可能高于官方价格:不能处理该问题”(证据三)。

4月27日,原告再次联系被告运营的携程平台在电话沟通中,被告承认确实存在机票实付价低于票面价的问题。但仍然拒不提供应有的赔偿。

理由:

1.被告的行为直接违反了现行《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客票办法》)第十四条,属于违法行为

(1)被告的航空销售代理行为受到《客票办法》第十四条的约束。《客票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企业)……等所从事的与使用和管理电子客票相关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业务和管理活动,被告的代理客票业务应属于上述范畴。

(2)被告以高于票面价的价格销售机票违反《客票办法》第十四条4月18日,被告以 3487 元每张的价格向原告销售票面价为3088元每张的机票,该事实得到被告的认可。根据《客票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被告的上述销售行为直接违反了《客票办法》第十四条。

2.被告应就其违法行为向原告提供赔偿。根据《客票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第十四条,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此处的赔偿并不限于实际损失,不仅包括对差价的退回补偿,还应该额外就携程的欺骗行为、反复扯皮浪费的时间、精力提供赔偿。原告系普通消费者,此处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显然,这种赔偿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并不以实际金钱损失为限。

本案中,被告恶意按照远高于票面价的标准收取机票费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是一种价格欺诈。而且在原告联系被告就票价提出质疑后,被告还无耻地继续欺骗原告,试图让原告相信这种定价是合理的,这更是赤裸裸的欺骗消费者,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综合考虑原告因为被告的欺诈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被告这种欺诈行为的恶劣程度,原告认为,要求被告退还差价,并赔偿三倍差价款是合理的诉求

3.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不应受到信用卡支付立减活动的影响。

如前所述,原告在支付过程中享受了 100元的信用卡支付优惠、4 元的积分抵扣优惠(证据五)。但这并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价格减免,不影响被告实际收取的价款。携程乎台订单截图中所展示的价格仍为6974 元(证据一)。因此,被告仍应按照实收款6974 元与机票票面价的差额进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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