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保护违法者,能使违法行为减少,还是增加?
有人说这个“违法记录导致它不断去影响你,它会产生很多我们意想不到的法律之外的一个评价性的效果,它会限制当事人的资格能力,限制它的行为自由,”这些负面影响是违法者为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他们自己承担这些责任理所应当。对其从业资格和行为自由予以一些限制,不是不给他们机会,而是增加他们获得机会的成本,不然就是对守法者不公平。法律应该公正、严明,而不是推销同情和怜悯。
“法如深涧”“一失足成千古恨”。就是说人不能犯法,犯了法一辈子都会受影响。以使人对法律产生畏惧,不敢违法。如果违法的影响只有那一二十天,那违法者还有什么悔恨,法律还有什么威力?这样保护违法者,是能使违法行为减少,还是使违法行为增加?这样大幅降低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的成本越来越低,自然就会让守法者的成本越来越高。让违法者没有了后顾之忧,无疑等于鼓励违法。如果真的能够封存违法记录,这将是很多违法者重新开始违法的一个重要起点。
假如过去的违法行为可以被消除,而违法能够占更多便宜,选择违法比守法更容易获得利益,有些见利忘义的人就会选择不守法。法律应该使违法变成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违法者违法以后很长时间被人们另眼相看,就是他为做坏事付出的代价之一。否则,有些人就会把做坏事看作一个获取利益的捷径。
对违法者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还要严格地保护,是名符其实的对公众隐瞒真相。使人们对那些违法者放松警惕,便于他们再次违法。这无异于坑害老百姓。比如你请个保姆,她有过偷窃记录,但他们为她保密,把你蒙在鼓里,你多半会成下一个受害者。消费者对商品都有知情权,招聘人却没有了知情权。让公众远离真相,让真相被删除、被人们遗忘,给他们戴上面具,扮演正派公民的角色。这样的规定只会让违法者欢欣鼓舞,却让老百姓十分不满。我们从小受的教育是要对组织和公众忠诚坦白。现在对组织忠诚坦白不变,对公众却要隐瞒真相。我们必须依法奉行双重标准。尤其荒唐的是:你如果实事求是地告诉人们违法者的违法真相,以提醒人们防盗防骗,反而还违法了。真是是非颠倒。
至于受过行政处罚的人的求职资格不用过度担心。对于不具有明显的道德可责性的违法行为与道德败坏的违法行为,人们自会加以分别。不会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误取快递甚至是升放无人机、孔明灯等行为与男盗女娼的行为相提并论。
不知有过违法前科就一定会有再犯可能,有无科学依据。但事实证明,很多道德败坏、有过违法前科者,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一定会远超出普通人。古人早就明白:江山易改,本性难移。
绝大多数人民认为法律应该保护守法的人,处罚不守法的人而不是保护他们。以让守法的人成本低,让不守法的人成本高。如此,社会才能正常运转。如果让守法的人受损,让不守法的人受益。就会混淆基本的是非观和规则观念,让人们无所适从,造成扭曲的社会现实,严重损害法治环境。久而久之人们守法的动力便会减少甚至消失,不可能形成全民守法的行为惯性。
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既然立法者是大多数人民选举的,就应该遵照大多数人民的意志立法。不应该依照极少数崇洋媚外的法学家的胡思乱想去跟外国接轨。美国就是保护违法者和罪犯的典型,因此它的犯罪率也是极高的。我们不要步它的后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