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判了5万,被举报人却又主动补偿140万,这怎么想都不符合逻辑和常识吧
【本文来自《“南充女子举报前公婆资产近亿”最终调查结果公布,前公婆首次发声》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针对这个案件,说点自己的看法:
1、调查组让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签字确认,然后便不予公开调查结论,我认为是不对的。
因为涉及贪腐的案件,本质上贪的是公众的钱,不是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钱。
相反,对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来讲,一个属于通过举报,试图来获取更多婚姻财产分配权的人,一个属于可能贪腐的受益者。或者换句话说,如果存在贪腐的话,他俩都是贪腐的潜在受益者。
调查组让两个可能贪腐的受益者,去签字确认,这个逻辑不对。
从逻辑上来讲,调查组是受社会公众委托,去调查潜在的贪腐者。委托人是社会公众,不是潜在的贪腐者。调查组应该向委托人负责,而不是向可能的潜在贪腐者负责。调查组在有结论后,应该向委托人公开结论,而不是让被调查对象签字后,便不向委托人公开结论。
主动公开结论,也不是通过记者采访一下,便算是公开了。
记者,只是媒体行业从业者。
主动公开结论,应该是主动向委托人,即社会公众,公开结论。
贪腐案件的核心是,社会公众的钱,可能被贪了。社会公众委托调查组,去调查这些事。社会公众是委托方,调查组是被委托方。调查组应该向社会公众负责,而不是向被调查的人负责。
2、调查的方向和重点,不仅应该是被调查人名下,是否有资产,还需要去调查是否存在代持情况。
时代发展到今天,我相信很多贪腐人员,不会愚蠢到把财产都放在自己名下。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个人名下的财产,几乎都是公开透明的。
你银行账户里有多少钱,名下有多少房产、车辆、股票、其他有价证券等,几乎都是透明的。只要想查,都能查到。即便转走,也有痕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还把贪腐的财产,全都放在自己名下,几乎愚蠢到不能再愚蠢。
所以,调查的重点方向,是不是应该去查跟这些人相关的人,是否存在代持情况?
比如,是否有不记名现金、古董字画、比特币、以太币等,以及是否有海外资产,或者其他亲戚朋友代持的资产等。
查这些东西,确实不太容易,但是如果调查方向止步于被调查人名下的财产,是不是有点浮于表面?
3、被举报人一方面说举报的事情完全不存在,一方面却在被举报后,给了举报人140万,这个行为不符合逻辑和常识。
夫妻两人离婚,法院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判了5万。
如果被举报人一点问题没有,身正不怕影子歪,这5万元钱,便是法定的一个最高金额。
但现在,被举报人在被举报后,主动自愿又给了140万。
140万呐……
大家试想一下,普通人工作多久,才可以挣到140万?
即便放到北上广,月平均工资才1万元左右,需要工作十几年,不吃不喝,才可以挣到140万。
如果你一点问题没有,在被人举报后,愿意平白无故给别人140万吗?法院对于你们之间的纠纷,已经判完了,你还愿意多加140万吗?
这个明显不符合逻辑和常理。
不能一方面说,自己一点问题没有,举报不真实,另一方面却似乎瑟瑟发抖,主动给被举报人140万。调查组也是有意思,让双方签个字,意思是说不要再闹了,这事就此结束。
但假设贪腐成立的话,受害者是公众哈。
你我他纳的税,以及你我他通过全民所有制形式交给某些公职人员管理的财产,可能被某些人给贪腐了,结果却连知情权都没有。
这个说不过去。
从理论上来讲,作为委托方的社会公众,不仅有知情权,还有权利进一步监督,提供相关线索,如果有的话,让被委托的调查组进一步调查。
最后说一句。
涉贪无小事。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涉及到的贪腐举报,都应该给公众完整的知情权、进一步监督举报的权利。对于恶意举报者来讲,也应该追究诬告陷害责任。不能和稀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