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于自己宏观角色定位不明,容易导致用法律执行偏差

【本文由“落雕都督”推荐,来自《建议以后要当法官,必须先在基层一线当三年调解员,不能在空调办公室里就考上了》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错误的理解。

法律细分的话有两种。

      一种是宏观主体类法律,也就是宏观主体责任和义务为主的法律,比如刑法等,这个时候法官是宏观主体意志的代表,这些不需要参与社会实践,要求法官守住法律底线就行,按照宏观主体法类法律执行好自己的任务,不能有太多的微观想法。

     一种是微观主体法类,比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等,这个时候法官是两个民事或多个民事微观主体的利益博弈,相关的证据举证都是各自举证,这个时候法官是裁判,需要熟悉民事实务,比如青岛的行人安全距离事件,事没错,说错了都不行,还有南京扶老人案件等都民事实务不足惹得祸,因法官的判例,可以引导民事行为人相互博弈的规则。

      现在由于法律执行上没有进行这些规律细分,法官对于自己宏观角色定位不明,容易导致用法律执行偏差,比如现在家庭婚姻成为利益博弈场所,家庭互助义务和行为急剧减少,家庭不稳定性明显增强,人口再生产负向严重,需要法律执行上优化。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