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与死缓之间

关于死刑案其实也是遇到了很严重的宣传和现实问题。比如今天热搜上这个#男子跨省杀妻及妻弟媳二审改判死缓#,很多人还是停留在过去的宣传里,去理解死刑。案子很简单,就是案犯暴力杀了自己老婆和妻子的弟媳,罪大恶极。一审死刑,二审高院判的时候留了他一命,给了死缓。说是因为他自首,所以从轻。

在宣传中大家理解死刑,是按照各种情况,综合加减,做出的“理性判决”。但是现实中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先有结果,再有过程。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上给这些案件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框架,类似的案子不是死缓就是死刑。法官是在这个框架里面做出判决。

而法官是人,只要是人,就会有偏向。遇到一个严刑派的,这种杀两人的恶性犯罪,肯定是死刑。判了死刑,接着就是写判决书讲过程。碰到废死派的,基本就不用死。判了死缓之后,就是找理由不判死刑。这个时候各种理由都会有。自首只是其中一个常见的理由。

这几年最震撼也是争议最大的,是四川的一个灭门案。具体案情就是男女离婚抢房子,女方爸爸把男方一家三口都杀了,结果就是杀人犯的女儿继承了男方全家的财产。这种肯定死刑的案子,二审遇到了四川著名的一个废死法官,就是硬生生免死。实在找不到理由,就用女方的供述,诬赖说男方一家三口是因为抢孩子,所以被杀。

最后舆论起来,最高法重新查这个案子,确认被杀的男方一家三口没有任何所谓抢孩子的情节,就是彻底的无辜被杀。这个案子最后也是重新判了死刑,并且已经执行完毕了。

所以从这些案子大家可以理解,很多时候一些罪大恶极的犯人被免死,和法律关系真的不大,就是个运气问题。而法律执行也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样,是一个逻辑推断的过程。时常就是法律划定一个框架,先有结果,再根据结果推导过程。

理解了这套思维方式之后,这些案子就没有任何神秘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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