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订婚强奸案:当推动“婚内强奸”立法
媒体评论坚称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批评持反对意见的部分网友为“法盲”。
然而尴尬的是,在我国,“婚内强奸”至今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现行法律,包括立法、释法等均未对“婚内强奸”作统一规定,就是说缺少法律依据。百度百科词条显示:“我国对此行为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做出明确规定,只是通过司法实践去解决问题,虽没规定此行为构成强奸罪,也没规定此行为不是犯罪。”由此导致两个局面,一是学术界争议未决,二是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各判各的,其中不乏相互矛盾者。
立法上的空白、法理上的争议、判例上的矛盾,加上法律与民间习俗的冲突,多个因素决定了本案势难服众。因此,若要从根本上平息相关舆情,当推动“婚内强奸”早日立法释法,统一司法标准,并赋予民间习俗适当的法律地位,这样谁都没话说了。
本案作为个例,暴露出两个问题,希望引起法律界精英重视:
其一,“性自主权”应该得到保护,问题是“不同意”如何认定?
对婚内(订婚)“不同意”的有效性进行认定,这并不是要剥夺“性自主权”,而是由婚姻关系的内在特性决定的。婚姻关系不同于情侣、仅相亲未确认、婚外熟人、陌生人等类关系,婚内(订婚)“性同意”不可能按次算,每次都征求女方同意。相反,婚内“性同意”从登记结婚之日起便永久默认了,直至解除或正在解除婚姻关系之日止。订婚同样意味“性同意”,只不过碍于法律规定,法律上认可的时间起点稍晚而已。尽管如此,订婚也可称之为“预同意”、“拟同意”、“潜在同意”或“类似同意”。不能说它完全符合法定婚姻,至少也要当作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以示现代文明社会对这一延续数千年的古老民间习俗的尊重。
首先,对婚内(订婚)“不同意”的认定应该把时间拉长来看,看它是否具有前后一贯性。如果只是偶尔一两次“不同意”,在这以后,夫妻双方依旧同床共枕,一如往常,并不影响永久默认的“性同意”,那么这偶尔一两次就好比平静湖面上的一朵小浪花,掀不起大风大浪,实在微不足道。
其次,“不同意”还应该有充足、正当、无懈可击的理由,能够说服伴侣、说服亲属、说服法庭。例如,掺杂了家庭矛盾、感情危机以至于闹到非分手(离婚或悔婚)不可(即婚内/订婚默认“性同意”的终止),或有害于卫生、健康、安全,或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或并发其他恶劣情节,等等。反之,如果只为鸡毛蒜皮、有权(女权)任性这种理由,就显得缺乏说服力。
本案中,“不同意”的理由有且仅有一条,“婚前不同意”,潜台词是婚后同意,可见“不同意”中潜在有“同意”。把时间拉长来看,假如明天结婚,那么面对同一个人,今天是订婚的未婚夫,明天是领证+礼成的合法丈夫;今天不同意,明天就同意了——同意?不同意?仅仅是时间和形式问题嘛,且“不同意”是临时的,“同意”是长久稳定持续的。所以,这个“不同意”是打了折扣的,其有效性是有疑问的。
其二,“婚内(订婚)强奸”应该受到惩罚,问题是惩罚的尺度怎么把握?
夫妻(含未婚夫妻)作为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对一方定罪判刑,对另一方也有不利,且有可能损害甚至终结这个共同体。很难想象一方报警为床上那点事把另一方送进监狱,出狱后双方还能若无其事地继续在一起生活。因此,对“婚内(订婚)强奸”的惩罚应体现梯度化。情节轻微且男女双方无意分手(离婚或悔婚)的,办案方向首重调解;调解不成的,看它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得已而适用《刑法》的,看它是否符合疑罪从无、从轻从宽的条件,以防无罪硬判、轻罪重判。(朱楼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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