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订婚强奸案”:别再纠结“订婚≠性同意”了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后,主流媒体发表的专家评论多纠结于订婚是否意味性同意,并一致得出否定结论。

但是,群众才不会问这种傻问题,他们用行动反驳道:你看,我们恋爱就同房了;恋爱没同房的,订婚也就同房了;订婚还没同房的,也就剩下熊猫了吧。

恋爱不同房在情理之中,但是订婚就不一样了。订婚意味同意结婚,同意结婚意味性同意,所以订婚意味性同意,这有问题吗?

即便“订婚=性同意”的理论逻辑不成立,但它符合现实逻辑啊。现实生活中,大家不都这样么?这也值得拿到媒体上来讨论甚至否定?什么是习惯法?这就叫习惯法,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群体习惯和群体意识就叫习惯法。专家们说的再漂亮,脱离实际、脱离生活、脱离群众,经不起实践检验等于零。(未成年人、其他不伦性行为不在此论)

再者,你要说法律上“订婚≠性同意”,可是法律也没说“订婚=性不同意”啊。其实,专家在这里埋了个“白马非马”的逻辑圈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无论订婚是否意味性同意,它都不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同房也可,不同房也可,没人干涉你。

如果一定要否定“订婚=性同意”这个逻辑也行,那么,请从习俗、法律双管齐下,明令禁止一切婚前性行为,等于再来一场社会变革——请问你做得到吗?做得到最好,做不到就不要绕舌。

婚内(订婚)性同意不是说这次同意下次不同意,或者说这次不同意下次同意。婚内(订婚)性同意乃是始终如一,是一般化、稳定化、常态化的同意。同意是常态,不同意是偶尔。

所以,一次不同意不代表次次不同意,更不会破坏一般化、稳定化、常态化的同意。

真正有效的不同意不仅是“这一次”不同意,而是“这一次”以后都不同意,即是说不再有下一次了,“这一次”以后就分手。

反过来说,如果没打算分手(离婚或悔婚),而是要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那么“这一次”不同意就可以视为无效而不被接受。好比法庭辩论中说“我反对”,答曰“反对无效”。

这个逻辑,其实就是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是否正常存续”的逻辑。离开这个逻辑,一味纠结于“这一次”不同意,就是耍流氓。

对于“这一次”不同意,还要看不同意的理由,无外乎以下三种:

(1)非常时期,例如生理期、孕期、重大疾病期、传染病活跃期、重大矛盾期、感情危机期、即将或正在离婚期、悔婚犹豫期等等;

(2)反对非分之想,例如变态、不伦、无生育计划但不做避孕措施等等;

(3)纯粹的心情不好、心理原因等等。

以上前两种理由是正当理由,男方应无条件接受。第三种理由则显得很薄弱,男方可以施展自己的才华软磨硬泡,只要没造成分手,没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其轻微强迫性行为就可以豁免。

本案中,不同意的理由(性观念差异)恰好属于以上第三种,而且当时双方没有分手(悔婚)的打算,事后女方还催促男方尽快登记结婚,这就更符合豁免条件了。

此外,专家过分强调“性同意权”,回避了公众对本案“既遂”证据疑弱于“未遂”证据、情节轻微疑未达到“暴力”的争议,这又是顾左右而言他。(朱楼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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