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问张仲麟,山西法官判决结果高不高?
【本文由“基于事实与逻辑”推荐,来自《山西大同中院的审判长水平真高》评论区,标题为基于事实与逻辑添加】
一.有一件事我没理解,向张仲麟先生请教:你是真的称赞“山西大同中院审判长的水平高”?还是说反话嘲讽“山西大同中院审判长的水平低”?如果是后者,你的由是什么?
二.对于本案,我的观点是:
强奸的法律标准是清楚的,证明是否强奸的证据、还原是否强奸的事实是困难的。
这一点,不单是强奸的问题,哪怕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证据和事实都是最困难的。
也可能改革开放前的强奸罪认定偏重于依赖受害人的陈述(辅以嫌疑人、第三人的陈述),但是现在基本上不存在这种问题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比民事案件更加严格,民事案件法官自由心证即可,刑事案件则必须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很多时候,只是因为案件不公开审理,我们无法亲身见证庭审过程,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是,亲身参与过诉讼程序的人都会理解正常情况下法院基本上都会谨慎处理、公正审判的。
说句题外话,其实可以考虑增加一种制度,对于像本案这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安排适格且有公信力的人庭审,以增加公信力。
回到本案,大家应就事论事、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代入个人立场和情感,不管你是男人还是女人、你有儿子还是女儿、你对渣男捞女站什么立场。
另外,本案就是本案,与彩礼、骗婚等种种社会问题没有直接的关联。当然可以借本案来探讨这些社会问题,但是不能影响就本案个案的法律判断。
对于有网友提到的一个对照案件锜振东案:
锜振东案没有看到案卷,依赖网上查询到的资料(假设都是事实),那么:
1.第一个问题是: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前是否有“做男女朋友”的意思表示?如果有,男方就是骗奸(强奸),如果没有,就不是强奸。如何认定有还是没有?如果有客观证据,则认定为有;如果没有客观证据,仅依赖受害人证据,则应认定为没有。
2.一审法院没有采信男方提供的视听证据,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没有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那么一审法院就是错判。
3.事后不同意权,那是扯淡。
4.二审法院的改判,耐人寻味。我个人的理解,二审法院其实已经完全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定性,只是基于案外因素错误的维持了定性但实质免除了进一步的处罚,这对男方是不公正的。
5.锜振东案与本案是两个个案,本案判对判错与锜振东案判对判错没有对应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恭喜你又收获了一千多的回复,你的每个帖子都有大量的粉丝留言,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仅管我不知道也不理解你是怎么做到的,但是我还是要随喜。只不过,我想起了一句话“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与君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