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称“值班”与“加班”不是一回事,周末到岗值班应认定加班,你怎么看?

据法治日报相关报道,某科技公司员工王某自入职起,就被公司安排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并且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劳动者应服从公司安排,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劳动,拒不执行工作安排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某天,王某因身体不适拒绝公司的周末加班安排,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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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或影响公众利益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该科技公司安排王某上班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长上限,属于违法安排加班,王某拒绝加班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据此认为王某违纪显然缺乏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审理法官还提示,“值班”与“加班”仅一字之差,均是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基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额外工作,但二者仍存在本质区别,用人单位不得以“值班”之名安排劳动者加班。

值班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

不过法官也表示,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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