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予立案”的意见

我觉得滑天下之大稽。

顾名思义,不予立案的字面意思是不进行建立案件档案的行为。那么,诸如审查下来嫌疑人没有犯罪或者暂时没有可以证明犯罪的证据,“不予立案”是可以理解,无罪推定么。但是诸如男孩猥亵女孩这种,如果我没记错,犯罪行为是得到证据证明的,其“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年龄未达到导致的无法进行刑罚。这个就荒唐了,因为犯罪事实是存在的。那么无论如何,应该建立犯罪档案。这跟刑罚毫无关系。等于是变相鼓励未成年人犯罪。

建档立案,这是对客观事实的认可。就算本次脱离刑罚,下次再次犯罪的时候,大家一查,哦,是有前科的,属于累犯了。否则的话,变成初犯,难道还能再次从轻?

顺便说一句,公安机关是法定的侦查机关,而不是法定的审判机关。是否犯罪,结论应该由法院宣判。我知道公安机关内部有法制部门,会研究这种法律事宜,大概率是法院会不予刑罚,所以胜诉率这个KPI会有点达不到。但不能由此因为会被检察院挑剔而自说自话将犯罪事实划出去。

我认为有责任心的公安机关,就该明确在警情通报中阐明犯罪事实,所有证据坐实,然后依法提起刑诉。而有责任心的检查机关也不该在手续上挑剔公安机关(除非证据缺失),就该送上法院对法院裁决结果予以尊重哪怕是犯罪分子律师简简单单用未满年龄就可以脱开。而有责任心的法院也不该判“无罪释放”,而应当承认犯罪事实,释放是法律规定不予惩处不等于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是罪犯。

请广大政法部门基于保护受害人的立场而不是保护加害者。

有了这个立场,后续才能更好地保护群众。毕竟对于成年人犯罪,还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继续犯罪的措施。总不能什么都不干,放任其在社会成长直到重新犯罪再来惩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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