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二十条说起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其实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是第二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我个人理解,立法人当初的想法是防止在一般性冲突中当事人基于义愤行为过当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害甚至死亡。一旦普通人之间的争执演变成重伤或死亡的案件,对于过当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实施者都是不利的。这应该是一个警告意味很重的法条。而且加了减免惩罚的建议。

第三句如果被很好地理解了,实际上电影《第二十条》里的郝秀萍的丈夫就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争议。因为,那个刘文经对于这个家庭的侵害是连续的一直进行着的。实际上,从第一次不法侵害人实施伤害后再一次伤害就已经可以认定他可能会继续伤害。那么,郝秀萍的丈夫从第二次伤害后的任何时间段都可以进行防卫。

其实真正的遗憾在与为什么在第一次伤害后,郝秀萍夫妻二人没有想到报警?这或许是我们全社会,特别是公检法部门应该特别深入思考的。是的,郝秀萍的丈夫借了高利贷(为什么会去借高利贷?)还不上,是行为有缺陷的,但是,在受到暴力侵扰甚至强奸这样的伤害的时候,他们为什么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

从既往的报道以及电影不断渲染的情节可以领会,在大量的判例里,凡是当事人制止不法侵犯人的行为里有事后旁观者认为超过必要的行为就要被认定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第二句话的曲解。因为过不过当不应该由旁观者事后判定,而是由当事人当时判断。以那个见义勇为的公交司机的案件看,事后根据录像可以判定第二下可打可不打。但是,在事件发生的当时,谁也不能判断那个被打的流氓是不是会站起来反击。倘若没有第二下打击,流氓又站起来,反过来伤害了公交司机,旁观者或者事后的裁判人员谁能为公交司机承担伤害?如果没有人能够承担,那就不能代替当事人判断反击的当与不当。而况当时对方是两个人,而且公交司机并不是维护自己的安全,是在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一个弱女子的安全。我们的法官如果真的就这样判了公交司机负有责任,纯属对法条的机械理解。

而且根据第三句,事件在进行中,公交司机采取防卫行为,其实还不能简单称作防卫,而是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他人的安全,完全不应当判为防卫过当。因为当事人在那个状态下是不能判断侵害行为是不是已经完结。而旁观者以及事后的调查者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进行判断。

所以,我很不明白我们的司法机关一直是如何理解第二十条这三句话的。

包括律师。有些律师的自媒体还抱屈,说电影里让检察官说了律师的话,如何如何的。但是我要问一句,你们是不是也这样辨析过第二十条呢?

换一个角度再说两句。

立法是为了对人的行为的底线进行规定。总有人强调法治与法制。实际上,靠法律维持社会秩序是一件很辛苦和很绝望工作。古人云,法立盗贼遍地。论近现代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大约没有超过美国的了,偏偏美国是世界上监狱最多,在押犯人最多的国家,也是犯罪更多的国家。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乃至律师同志们有没有人认真地思考过这个问题?按着美国的水平,我们这个十四亿人口的国家要建设多少监狱才够?你们不绝望吗?

所以,我们的先贤早已经在法律之外为我们建立了义理。在义理上面还有仁德。

郝秀萍是个残疾人,我们国家是有残疾人救助机制的,这是国家的仁政。就影片的情节看在她的身上这个机制没有起作用。这是应当追责的。

郝秀萍一家的收入显然是不高的,我们国家对超低收入家庭也是有救助的,这也是国家的仁政。

再退一步,就单纯地看郝秀萍案件的情况,我们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都不敢依据义理判断防卫没有过当,说明我们的司法理念出了问题。而且电影里说一共有二十三个案子的判决都是按着故意伤害罪判决自卫者承担刑责。最后倒要一个女检察官基于女性的同情的固执才改判了。这是案件太多导致的疲乏吗?还是过分宣传所谓的法的理性导致的人性的缺失?还是单纯地懒政?

所谓义理就是把自己放到当事人当时的环境下去判断该如何去做。因为人同此心,事同此理。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都是一样。失去了人心义理,我们还怎么维持我们的人性?

其实电影里没有更进一步描写和刻画的地方才是让人担心和害怕的。

郝秀萍一家这样的遭遇,邻里乡亲没有人替郝秀萍出头,没有人为他们主持基本的正义,哪里出了问题?

范伟饰演的村长为霸一方是一天两天的事情吗?乡镇的领导不知道吗?

身为党员的村长,明知道儿子放高利贷,强奸聋哑人,居然还有颜面出头要求司法机关给自己没有人性的儿子伸冤?不说党性,天理何在?

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村民围堵县检察机关,还有党性吗?政法委书记居然要靠保证案件三天内审判才能劝退一个党员的违法行为。这又是什么呢?

电影里每一个出镜的和未出镜的党员似乎都忘记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我们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如果偏离了这一点,我们就失去了代民执政的资格。那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的判决,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

倒是有一个细节,我认为很不真实。雷佳音扮演的男检察官的儿子被同学找了社会上的小混混给打了。而这位检察官的大舅哥是当地的刑警队长。一个刑警队长居然没有找到这几个小混混替自己的外甥伸冤和解除危险,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一个不大的县城,几个奇装异服的小混混,只要说得出特征,我估计要不了一个小时就已经归案了。而且并不违反执法的有关规定。要知道这几个混混可是真的犯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这几个混混归了案,那位教导主任的儿子大约就不会是简单的警告处分了。我估计就应当是张译向雷佳音和马丽求情放过他剧中的儿子了。

《第二十条》这个电影挺好的。和上一个春节的《满江红》相比,一个现代题材更有力量。电影里用部分喜剧色彩遮掩冲淡一下故事的沉重也还好。只是那位急于上诉的公交司机的突然的遭遇让我立刻失去了快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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