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与阴霾:四川与湖南舍己救人犹似“两重天”?(网事追踪)

90后的“救人妈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10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宜府〔202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霞,女,汉族,1994年9月出生,生前系宜宾市江安县大妙镇胜利村村民。2019年3月23日,张霞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东风村九组鸭头河勇救落水女孩李某某(4岁),因河水寒凉和体力不支,不幸溺水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张霞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500《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其中之一,就是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媒体评论:张霞被评定为烈士,是对其见义勇为的褒扬,也是对家人最好的慰藉,可谓实至名归。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舍己救人评为烈士,犹似于太阳光焰人间。正如媒体所评一样――实至名归,当之无愧。

同是为救落水儿童,湖南却演绎迥然不同的结果,俨然于阴霾笼罩着天空,给人一种雾里看花的印象。

浏阳市的晏维舍己救人而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在评为烈士上,与四川省的做法无与伦比。无论是走何种途径,均让褒扬的民族传统扼杀于权势之中。国务院颁发的《烈士褒扬条例》,针对该市而言无疑是废纸一张。但奇葩的是,该市保护恶人(廖勇事件的主人翁)又不遗余力。

在针对晏维舍己救人上,浏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晏雪成要求为其女晏维因救人死亡一事追烈的回复》中有一句,参入抢救或保卫的死难人员与被救对象是否有利害关系或救义务;死难人员对自身死亡的是否该承担责任。

事实上 “退役军人事务局”与烈士评定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应转相关部门回复,此举蕴含僭越之嫌。500 但此回复又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其一,晏维不应该救人,要救人也得是陌生人。但恰恰晏维救的不是陌生人,所以就不能评为烈士。其二,又不能救沾亲带故的人,因为那是你自己的事。其三,晏维救的人却又不沾亲带故,更不是“利害关系”中的人。利害关系,是指亲属及近亲属,严格来讲是指近亲属。第四,晏维救人前要考虑自身安全,但不要考虑被施救人分秒不可耽误的紧急救援。其五,既然你在救人前不考虑自己会付出生命,那就是“特定下处事不成熟”,别指望评为烈士。如果说,救人还需要看“对象”的话,无疑背离了人性与道德。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评为烈士的标准,晏维符合此规定。《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四川江安县张霞,与湖南浏阳市晏维的烈士评定折射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认知,第二个是理性。在认知和理性方面,湖南远远落后于四川。

就晏维评为烈士一事,关系到整过湖南弘扬见义勇为的英雄义举。由此可见,晏维也应如四川张霞一样――评为烈士。

在此,笔者呼吁湖南省人民政府责成浏阳市、长沙市逐级上报,让舍己救人者安眠九泉之下,并以此慰籍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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