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明确现有彩礼的定义

【本文来自《最高法征求意见: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1.彩礼的界定。这一条款应当明确现有彩礼的定义,即以婚姻习俗为名由一方家庭给予另一方父母的钱财。

    而由双方父母对结婚夫妻的赠予,应作为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可以作为移风易俗以后彩礼和嫁妆的新定义),并可在较长时间共同生活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条详述)

   2.夫妻双方父母明确对结婚夫妇的钱财赠予可以进行特别规定,这笔特殊赠予作为夫妻婚前财产的一部分在共同实际生活一定年限中可逐年逐步完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认为可以6-8年为宜。这样规定既适当照顾了婚姻的弱势一方,起到一部分传统彩礼补贴婚姻家庭的作用,也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既防止借短期婚姻骗取财产,又对长期生活后无过错离婚的弱势方予以补偿。    

   3.彩礼应完全禁止,如果已收受,应在大部分情况下支持全额返还或转为上一条所述的特殊赠予即可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婚前财产。    

    违背法理的事情开口子就等于放任,法律如果一方面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面又为索取财物制定一个上限,那么前一条就是无效法律,这个上限就是官方指导价。这样一来就不是法律禁止,而成了法律提倡。 

    如果要考虑婚姻实际情况,在离婚财产划分上对一方有所照顾,这个口子不能开在“索取财物(彩礼)”这一条上。也就是说,双方父母可以对结婚夫妻赠予财物,但借婚姻之名由一方父母给予另一方父母财物应绝对不支持。    

   4.离婚时的实际情况和过错责任应由夫妻的共同财产划分来体现,而与彩礼无关。因彩礼是由一方给付的,不能以其返还比例体现双方责任。

以上是我所提交的意见,大家在提意见时可以参详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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