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建议:推行清廉金制度

    

       官场贪污是个世界性难题,目前的反贪,效果肯定是好的,但老百姓还是不满意。

       关于反贪,开个脑洞,提个建议,我的建议是:建立清廉金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1、清廉金额取大约相当于年退休金的25~70倍,其中,25倍对应最低职级,70倍对应最高职级,其间,制定细则,逐级对应。官员领取清廉金后,不再享有退休金,即以清廉金取代退休金。例:某官员按现有职务级别规定年退休金为12万元,并假定该职级对应45倍,则清廉金为12*45=540万元。当每年退休金调整时,仍按现有规定比例或数额给予相应调整。

       2、官员为官清廉,无任何贪污受贿行为,工作年限滿5年者可预领取该清廉金(按当时职级相当的退休金计算,下同)的5%;以后每间隔5年再预领取清廉金的5%,直至退休;余额退休后一次领取。

       3、官员涉及任何贪污、受贿、吃拿卡要等行为,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不再享有清廉金,已领取部分全额退还。失去清廉金的官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低保标准给予生活费。

       4、官员涉及任何贪污、受贿、吃拿卡要等行为,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者,考虑情节轻重,按脏款金额的70~100倍在清廉金中扣除。

       5、清廉金应主要针对与物质金钱利益直接相关的腐败行为,其他渎职、失职、不作为等错误行为不宜与清廉金挂钩,而宜以降职降薪以及党、政纪处分等办法惩戒之。

       6、官员享有清廉金后,不再享有退休金。其他一切待遇全部平民化,包括工资、奖金、年金、福利、医疗等,也包括撤销老干部局,即取消一切高于平民的所有特权。而清廉金应视为必要的使国家能够长治久安的制度成本。

       7、实行清廉金制度,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自实施之日起,新入职人员享有清廉金,并且,享有清廉金的新入职人员要保证本人及直系亲属财产、职业、国籍向社会公开。之前入职人员仍按老办法执行,不享有清廉金。

       8、为保证清廉金制度的严格执行,应建立纪检委第二厅(局),专职负责监督、管理、考评新人。二厅(局)官员只接受上一级党委领导,不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二厅(局)纪检官员的任职要特别严格,自身及直系亲属财产、职业、国籍必须首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视同新入职人员同等待遇,享有清廉金。经二厅(局)严格审查,向组织部门推荐的清廉人才,组织部门应适当优先提拔任用。同时,二厅(局)负责人应对其推荐负责。

       

      

       关于清廉金制度的说明及答疑。

       1、清廉金反贪效果如何?

       多年前,曾有人提出过高薪养廉,很多人反对,我也不赞成。理由是,反贪措施必须针对人贪得无厌的劣根性。认为高薪能够让人知足,不再贪得无厌,没有事实根据。你给他一个馒头,他反而会两眼直勾勾的盯着你手里还有多少馒头,这才是事实。真正知足的人当然有,但并不多。而且,高薪容易让人自觉高人一等,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却是常见的现象。我提议的清廉金则不同,清廉金是把一笔钱放在那儿,让你看着,你老老实实就给你,一分不少你。你不老实你就得不到。说白了,这笔钱就像一个诱人的钓饵,吊着你的胃口,馋着你,你上钩就对了,上钩不上当,真能拿好处,而且拿的理直,花的心安,不用害怕,但有一个条件,你先交出权力才能让你拿到。清廉金也是对清廉人的一笔奖金。也因此,清廉金效果如何,也取决于这笔钱是不是足够诱惑人,吊得住大多数人的胃口。

        2、清廉金额取大约相当于25~70年的退休金,是怎么考虑的?

        事实上,为了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开始考虑的金额要高的多,取25~70年的退休金是斟酌许久,一降再降的结果。一是考虑老百姓接受不了,二是清廉金只能用于掌握权力的行政人员,不可能把事业人员都包括进去,因此,要与事业人员的退休金对接,不能拉开距离太大。若按60岁退休,一般可领取20~25年退休金。如此,把清廉金最低取年退休金的25倍,比较合适。而事实上,除了因受处分而被降职降薪者外,一个公务员到退休时,还是最低一级办事员,是不可能的,因此,实际领取倍数肯定要大于25,具体多少要看细则规定,我的建议还只是一个框架。如果实际最低倍数按35计,则清廉金额大致范围在,最低:现退休金取年10万元,10*35=350万元;最高:现退休金取年25万元,25*70=1750万元。而且,这笔钱退休即可得到,此后利息也归自己。

        这个倍数当然可以再商量,但,要使清廉金制度取得良好效果,不宜定低,要让贪心者流着哈喇子做官,效果才会好。作为老百姓,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现实,清廉金再高也比他们贪的少,贪腐造成的损失是极大的,失去的民心是颠覆性的。只要他们不贪了,把心思多为老百姓干点儿实事,这个钱就值得花。当然,过犹不及,也不能太高。 

       3、为什么其他渎职、失职、不作为等错误行为不应与清廉金挂钩,而宜以降职降薪以及党、政纪处分等办法惩罚之?

       一是为避免制度的针对性失焦。二是为避免使官员无所适从,失去应有的担当。而且,有理由相信,官员不思贪了,官场风气就会逐渐好起来,所有工作都能更好推行。

        4、实行清廉金制度,为什么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如果老人新人一样,都实行清廉金制度,一定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和阻力,根本不可能推行下去。即使强推,你也没办法认定谁贪了谁没贪,也就没办法认定谁该得谁不该得,你不可能设想把庞大的官员群体过筛子审查一遍,那会把整个行政系统搞瘫痪,再说,谁来审查都是问题。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阻力要小,困难要少,才有推行的可能性。实行清廉金制度,事实上是自实行之日起,培养不贪的新人,逐渐吐故纳新,二十年以后,老人退的差不多了,清廉之风可望完全形成。

        5、为什么要建立纪检委第二厅(局)?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设计,执行不力等于零。思考许久,个人认为,建立一个从一开始就能首先保证自身清廉,并具有强大执行力的第二厅(局)才能保证清廉金制度得到认真、严格、一丝不苟地执行。务求截断贪腐的代际传染,务求培养出不贪的新一代官员。因此,建立纪检二厅(局)十分必要。严法治吏,宁苛不宽,必求成功,功在千秋。   

       6、清廉金制度可在一省或一市首先试行,总结经验,然后推广之。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