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六千的小伙挪用公款1.2亿元打赏女主播,获刑14年,如何看待此事?

每次看到类似的“挪用巨额公款打赏女主播”的新闻,我都觉得不可理解,尤其是这个案子,金额到1.2个亿了啊。

1.2个亿啊,不管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渠道,这撒出去肯定有大量女性对你趋之若鹜啊。何苦在虚无缥缈的直播间打赏女主播?虽然打赏女主播未必虚无缥缈,但还是让人无法理解。

1.2个亿啊,都够拍本电影了。虽然这话不大尊重人,但你跑进各大影视传媒戏曲学院,说我花一个亿投本电影,捧你当女主角,捧你当女二,是吧?搞不好还能赚点呢。

虽然,宋祁词云“浮生长恨欢愉少,肯爱千金轻一笑?”但毕竟宋祁宋庠两兄弟都高中进士(还是状元和探花),又在官员收入最高的宋朝。更何况宋祁也没撒出去1.2个亿。

本来我想说,这么多钱打赏出去,税务机关可以去查查几位女主播的个人所得税了。结果,新闻报道里写“通过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被刘明胜挪用的约1.23亿元巨额资金大部分得以挽回,共计追回1.2268亿元”。再考虑到案犯2019年就开始打赏主播,2017年就开始从公司账户转走公款(报道原文如此),而直到2022年才开始立案侦查。大部分资金能被追回就更加神奇了,直播平台和女主播竟然都没有将资金消费掉、投资或者转移?

我也挺好奇,这些打赏,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这方面的问题,希望有律师答主可以讲讲。

另外,如果平台和女主播已经为这些打赏缴纳税款,退回资金后,税款又应该如何退回?也希望有专家答主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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